化,上举李嗣业、仆固怀恩二例即可说明。这与安史之乱结束,中央与河北对峙局面确定後的情况不同。《新唐书·方镇表》的编纂者及胡三省都未能认识到这种不同,而将日後有相对固定辖区的方镇,与主要是军费供给之地的州郡混为一谈,才导致了这种误解。
[83] 《通鑑》卷二一九,至德元载十二月,15册7009页。
[84] 《旧唐书》卷一○七,10册3265页。
[85] 《旧唐书》卷一一二,10册3347页。《通鑑》卷一一二,上元二年四月壬午“梓州刺史段子璋反”(15册7113),《旧唐书·肃宗纪》同(1册262页)。《旧唐书·高适传》“剑南自玄宗还京後,於梓、益二州各置一节度”(10册3329),校勘记“‘梓’字各本原作‘绵’,《廿二史考異》(《钱大昕全集》本,江苏古籍,1997)卷五九:‘案至德二载,置东川节度,治梓州,绵当为梓字之譌。’今据本书卷四一《地理志》改。”(10册3333页)复检《旧唐书·地理志四》“梓州”条,称“乾元後,分蜀为东、西川,梓州恒为东川节度使治所。”(5册1671页)可见,段子璋并非仅是梓州刺史,《通鑑》、《旧唐书·肃宗纪》所载不完整。
[86] 《唐会要》卷六九“都督刺史以下杂录”,下册1214页。前一条又见《通鑑》卷二二五,大暦十二年五月辛亥,“又令诸使非军事要急,无得擅召刺史及停其职务,差人权摄”(15册7245页)。《唐会要》卷七八“採访处置使”条:“大暦十二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开元末置採访使,许其停刺史务,废置由己。请自今已後,刺史有犯赃等色,本道但具状闻奏,不得辄追赴使及专擅停务,差人权摄;其刺史亦不得辄指使出界。未闻奏,皆按常刑。”(下册1421页)可能五月的敕文,就是根据这一上奏而作出的。即使与此奏无关,此奏所反映的“辄追赴使及专擅停务,差人权摄”等亦是事实。此奏及敕文虽标明是针对採访使而言,但从此处所引贞元三年十月敕文中所言广德以後“节将怙权,刺史悉由其令”,可知这类情况也发生於节度使的身上。
[87] 参其《唐代藩镇与中央关係之研究》,大化书局(台湾),1978。
[88] 参其《唐代藩镇的类型分析》,见其《唐代藩镇研究》第5篇。
[89] 《旧唐书·罗威传》,14册4692页。
[90]《廿二史劄记》卷二十“方镇骄兵”罗列汴州、泽潞、徐州、兴元等地牙兵之骄横(上册431—432页)。另,镇海有“随身挽强”,见《旧唐书·李錡传》(10册3341页)。参堀敏一《藩镇亲军的的权力构造》,刊《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20册,东京大学,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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