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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性剛褊,人或激觸,不顧貴勢,以氣淩藉。嘗遇左補闕李虞於街,怒其不避,捕祗承人決脊十下,左拾遣舒元褒等上疏論之曰:“國朝故事,供奉官街中,除宰相外,無所迴避。溫造蔑朝廷典禮,淩陛下侍臣,恣行胸臆,曾無畏忌。凡事有小而關分理者,不可失也。分理一失,亂由之生。遺、補官秩雖卑,陛下侍臣也,中丞雖高,法吏也。侍臣見淩,是不廣敬。法吏壞法,何以持繩?前時中書舍人李虞仲與造相逢,造乃曳去引馬。知制誥崔咸與造相逢,造又捉其從人。當時緣不上聞,所以暴犯益甚。臣聞元和、長慶中,中丞行李不過半坊,今乃遠至兩坊,謂之‘籠街喝道’。但以崇高自大,不思僭擬之嫌。若不糾繩,實虧彜典。”敕曰:“憲官之職,在指佞觸邪,不在行李自大。侍臣之職,在獻可替否,不在道路相高。並列通班,合知名分,如聞喧競,亦已再三,既招人言,甚損朝體。其臺官與供奉官同道,聽先後而行,道途即祗揖而過,其參從人則各隨本官之後,少相辟避,勿言衝突。又聞近日已來,應合導從官,事力多者,街衢之中,行李太過。自今後,傳呼前後,不得過三百步。”然造之舉奏,無所吐茹。朝廷有喪不以禮、配不以類者,悉劾之。
從此條可見,當時御史中丞也有如宰相一樣的大隊導從乃至“籠街喝道”之法,這與前揭《會要》“李啓奏”內容正合。而李虞仲即以不迴避被溫造“曳去引馬”,受到無禮和羞辱,因此要重申僕射之禮以打擊溫造的氣焰,這應當是《會要》所說“中書舍人李[虞仲]啓(啓似衍)奏”的直接原因。
朝廷官員職能地位的實際升降固然會引起一些矛盾,並導致某些禮儀的重定,但是問題尚不是這樣簡單。就以唐後期的御史臺而言,造成其威儀提升的並不僅僅是對內之權。《唐會要》卷八八《鹽鐵》(並見同書卷六○《御史臺》、《冊府元龜》卷五一六《憲官部·振舉一》):
[元和]四年十二月,御史中丞李夷簡奏:諸州使有兩稅外雜榷率及違[格] 敕不法事,請諸道鹽鐵轉運、度支巡院察訪,狀報臺司,以憑聞奏。從之。
這一決定後來又在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四月御史中丞高元裕的奏中得以重申,他據此提出“天下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從前謂之外臺,得以察訪所在風俗,按舉不法”,並根據當時“罕能遵行”的情況,強調“歲月既久,事須振起。伏請自今以後,三司知監院官帶御史者,並屬臺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亦得敕旨“從之”[41]。說明御史臺要求通過度支鹽鐵三司巡院即所謂外臺的察訪實施對諸道和州縣的財務和行政監察,這種監察實際擴展的方面和範圍很大,而它的最早提出正是在元和中[42]。以後當三司人員不敷支配時,御史臺的業務又被推廣到諸道觀察使府內。《舊唐書》卷一八下《宣宗紀》:
(大中四年)八月,刑部侍郎、御史中丞魏謩奏:“諸道州府百姓詣台訴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煩勞州縣,先請差度支、戶部、鹽鐵院官帶憲銜者推劾。又各得三司使申稱,院官人數不多,例專掌院務,課績不辦。今諸道觀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請於其中帶憲銜者委令推劾。如累推有勞,能雪冤滯,御史台闕官,便令奏用。”從之。
可想而知由於這樣的業務和聯繫,御史臺無疑能夠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實現對於地方事務和官員的具體支配督察。這樣御史大夫、中丞便成了名符其實高居於地方權力之上的長官,而與之相配,便有“臺參”之制。《唐會要》卷六○《御史臺》:
(太和)九年八月,御史臺奏:“京兆尹及少尹、兩縣令,合臺參官等。舊例,新除大夫、中丞,府縣官至京兆尹以下,並就臺參。
這個京兆官員對御史臺長官的臺參之儀至少可以追溯到代宗時期。《冊府元龜》卷五一五《憲官部·剛正二》載大曆中李栖筠爲御史大夫,“華原尉侯莫陳怤以主郵傳,優改長安尉,臺參,栖筠面詰其勞考,怤恐懼不敢隱晦。”但所謂“合臺參者”並不止于京兆尹等,而是還包括地方節度刺史和諸道進奏院官,且亦不止于御史臺長官新任。《唐會要》卷二五《雜錄》:
(太和)九年八月,御史臺奏:“應文武朝參官新除授,及諸道節度觀察經略防禦等使,及入朝赴鎮,併合取初朝謝日,先就廊下參見臺官,然後赴正衙辭謝。或有於除官之日,及朝覲到城,忽遇連假三日以上,近例便許于宣政門外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者。請自今以後,如遇連假已見謝訖,至假開,亦須特到廊下參臺官。”依奏。
文武朝參官新任都須“特到廊下參臺官”的制度也見於五代。《五代會要》卷一七《御史臺》:
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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