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年十二月十一日,御史臺奏:“本朝舊例合行公事如後:……應諸道進奏官,每四季月初及五月一日、冬至,並新除大夫、中丞,併合臺參。伏自僞朝以來,全隳舊制,今准敕命條流,請准舊例施行。應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團練使及諸州刺史,新除赴任,及郎幕上佐官等得替,及准宣進奉到闕及歸本道,併合廊參,正衙謝見辭。如遇大夫、中丞入臺,併合臺參。凡有公事,及到發日,併合申報。如違,追勘進奏官典。右僞朝已來,全隳往制,罕成倫理,頗失規繩。伏乞特降明敕指揮,免令隳紊。”從之。
後唐明宗時御史臺所奏之“本朝舊例”就是唐朝舊制。這裏“廊參”、“臺參”意義相同,都是在上任前要參拜御史臺長官。進奏官是諸道在朝廷的代表,進奏官平日的臺參和地方長官上任之際的臺參、廊參都表明了御史臺對於地方的領導和監控作用。
御史臺監察中央和地方,職權遠比僕射要重,而且受節度、刺史臺參,更不是僕射虛爲“師長”之尊可比。但是,這就涉及到某些情況下僕射和御史中丞究竟應該誰拜誰的問題。這方面我們可以參照京兆尹和御史中丞的情況,穆宗時韓愈與李紳的矛盾即因此而發生。
《舊唐書》卷一六《穆宗記》:
(長慶三年六月)敕京兆尹、御史大夫韓愈宜放臺參,後不得爲例。
“放臺參”之意爲不必臺參,“後不得爲例”一語,說明韓愈作爲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不拜御史中丞是特許,一般情況下,不能援以爲例,也即所兼朝銜雖高於御史中丞,卻不能不拜。那麽,爲何會出此敕?同紀續言:
十月,以京兆尹韓愈爲兵部侍郎,以御史中丞李紳爲江西觀察使。宰相李逢吉與李紳不協,紳有時望,恐用爲相。及紳爲中丞,乃除韓愈爲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仍放臺參。紳性峭直,屢上疏論其事,遂與愈辭理往復,逢吉乃兩罷之,然紳出而愈留……以兵部侍郎韓愈爲吏部侍郎,新除江西觀察使李紳爲戶部侍郎。紳既罷除江西,上令中使就第賜玉帶,紳因除敘泣而請留,中使具奏,故與愈俱改官。
結合同書韓愈、李紳及李逢吉傳,知這次事件完全是由李逢吉一手製造,目的是一石兩鳥,同時達到打擊另兩人的目的,但此事確實聳動朝野。“制出,紳果移牒往來,論臺府事體。而愈復性訐,言辭不遜,大喧物論,由是兩罷之。”[43]今李紳所論已不見,唯韓愈觀點在其《京尹不臺參答友人書》中有保留。書中有“參奏實云:容桂觀察使帶中丞尚不臺參,京尹郡國之守,所管神州赤縣官帶大夫豈得卻不如?事須臺參,聖恩以爲然,便令宣與李紳不用臺參,亦是何典故?赤令尚與中丞分道而行,何況京尹?人見近事,習耳目所熟,稍殊異即怪之,其于道理有何所傷”語[44]。此語顯然是以“郡國之守”的京尹坐鎮京師,與御史中丞等威爲由,根本反對臺參。但宋人注文對此一針見血地提出:“按《魏氏春秋》云:‘故事,御史中丞與洛陽令相遇,則分路而行,以土主多逐捕,不欲稽留。’然非唐制也。《順宗實錄》云‘故事,尹與御史相遇,尹下道避御史’,豈有不臺參之理!當時敕放臺參,後不爲例,則知故事須臺參。”也證明當時敕批不臺參是特殊情況。韓愈與李紳個人的矛盾在所不論,問題是臺參制度對京兆尹所帶朝銜沒有限制,所以官帶御史大夫就不拜中丞並無明確理由,相信這也是李紳力爭的原因,而敕批“後不得爲例”,就是怕以後同類情況援爲慣例。
京兆尹不可以因兼官高不拜御史中丞,那麽地方節度觀察刺史授官後的廊參、臺參怎樣呢?韓愈書中提到“容桂觀察使帶中丞尚不臺參”的問題,據《五百家注昌黎文集》卷一○《送桂州嚴大夫》注稱長慶二年四月,以嚴謩爲御史大夫[45]。但據《白氏長慶集》卷五一《嚴謩桂管觀察使制》嚴謩任使實兼中丞之職,則韓愈恐怕就是指其而言。帶御史中丞是否就可以不臺參,唐朝制度未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前揭《穆宗記》也有元和十五年六月“以中書舍人王仲舒爲洪州刺史、御史中丞,充江西觀察使”的記載,韓愈並沒有提到。推測所說仍是當時的一種特殊情況,否則不會單指容桂而言。前揭文宗大和九年八月奏強調節度觀察使拜官朝覲都要到廊下參臺官也沒有說到節度使的品級,則無論帶何官原則上都應臺參,這也表明藩鎮必須以御史臺長官爲長官,尊重其監察之權。而御史中丞既受京尹和藩鎮臺參,威儀無比,卻反過來要參拜並沒有什麽實權的僕射,甚至要因此在平日街行和過從中執退讓之禮,當然不可能心平氣和;更何況朝廷官職,內外一體,御史中丞如果參拜朝廷的僕射,又怎能受有僕射官銜的節度、觀察使拜?兩種禮儀並行本來就是矛盾,所以中丞和朝廷僕射之間平日就難免因爲拜與不拜,誰上誰下引起糾紛,而一遇機會御史中丞就會對尚書僕射的上事儀提出非議,這是唐後期僕射上事儀長期存在爭議和反覆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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