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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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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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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耀钧、阎频:《江陵张家山汉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考古》1985年第12期;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二年律令释文注释·说明”,第133页;李学勤:《张家山汉简研究的几个问题》,《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初探(笔谈)》,《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4][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此外,赞成《二年律令》为吕后二年说的高敏先生在《〈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一文中,提出“《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总结在此之前诸帝所先后制定的汉律的汇抄”。“汇抄”这一语汇的词义不甚明晰,高敏是否赞同吕后二年对汉律进行过全面修订、以及是否认同《二年律令》是一部法典,不得而知。 [5]律令法系的提法首先是由中田熏先生提出的。[日]中田熏:《支那における律令法系の發達について》、《<支那律令法系の發達>補考》,均收入氏著《法制史论集四》,岩波書店1964年版。 [6]此据王先谦《释名疏证补》。程树德引《释名》作“令,领也,领理之使不相犯也。”“理领”作“领理”,“不得相犯”作“不相犯”。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令(诏条附)》“律与令之别”,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3页。 [7]贝冢茂树和堀敏一均认为此“令”字为“今”字之误。参见[日]贝冢茂树:《汉律略考》(1930年初出),收入《贝冢茂树著作集》第三卷,转引自后揭堀敏一文;[日]堀敏一著、程维荣等译:《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魏晋南北朝隋唐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285页。原文载《东洋文化》六十,1980年,收入《律令制与东亚世界——我的中国学(二)》,汲古书院1994年版。另见[日]堀敏一:《晋泰始律令的形成》,《中国史研究动态》1990年第4期。 [8]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令(诏条附)》“律与令之别”条误作“六百四十一”(第23页),后人多从其误。 [9][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10]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1]第13—14页。 [12][日]中田熏:《<支那律令法系の發達>補考》,《法制史研究》第三號,1953年,转引自[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5页;[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13]陈梦家:《西汉施行诏书目录》,见陈梦家:《汉简缀述》,《考古学专刊》甲种第十五号,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5-284页。(其文完成于1963年。) [14]陈梦家:《王杖十简考释》,见甘肃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武威汉简》,文物出版社1964年版。文献中,“挈令”亦写作“絜令”。大庭脩先生认为宜读为“挈令”,《说文》“挈”为“悬持”的意思。参见[日]大庭脩著、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第75、76页。高恒先生认为宜读如“絜令”,《说文》“絜,麻一耑也。”段注:“一耑犹一束也。”所谓“絜令”就是“令集”。参见高恒《汉简牍中所见令文辑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辑:《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 [15][日]堀敏一著、程维荣等译:《晋泰始律令的制定》,见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第282-301页。关于晋泰始律令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中国学者早有论述,如杨鸿烈先生认为泰始律的制定“为中古时代法典大备的开始”。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17页。祝总斌先生对此亦有详细论述,参见祝总斌《略论晋律的“宽简”和“周备”》,《北京大学学报》198 << 上一页 [21] [22] [23] [2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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