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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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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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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第2期。 [16] 张建国:《魏晋律令法典比较研究》,《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张建国:《中国律令法体系概论》《北京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17][日]宫宅洁:《汉令的起源和它的编纂》,《中国史研究》第五卷,1995年,转引自[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18]日本学者所说的“以事项命名的令”即陈梦家所说“以内容分类的令”。 [19][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20][日]中田熏:《<支那律令法系の發達>補考》,《法制史研究》第三號,1953年。转引自滋贺秀三著、程维荣等译:《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 [21][日]中田熏:《古法杂观》,《法制史研究》第一号,转引自滋贺秀三著、程维荣等译《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 [22][日]滋贺秀三著、程维荣等译:《关于曹魏〈新律〉十八篇篇目》,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二卷,第263-266页。 [23]参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第145、146页;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24]《二年律令·秩律》简450:“大仓中厩、未央厩、外乐、池阳、长陵、濮阳,秩各八百。”高敏先生首先发掘了这条材料,但他认为“长陵”之名始于刘邦死后,于长陵设令必为惠帝初年之事,因此认定《秩律》制定于惠帝即位五月诏时。参见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对此我不完全赞同。虽然可以认定它不是萧何制定的原律条,但是,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一定是惠帝即位时制定的,不能排除高祖后期或惠、吕后时修订过此律,增补了长陵。此外,高先生在该文中还提出《二年律令》中的《户律》、《赐律》应肇端于汉高祖五年五月诏,《置后律》可能制定于刘邦死后和惠帝即位之初。对此我亦有不同看法。汉高祖五年五月令脱籍的农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诸侯子及从军归者,甚多高爵,吾数诏吏先与田宅”,的确表明汉王朝至此确定了实行“名田宅制”的原则,但是,当时刘邦即皇帝位仅三个月,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制定一套如此完备的名田宅制度法。《户律》中关于以爵位名田宅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简310—316),在高祖五年五月诏前即已存在,它应该来源于商鞅变法以来的秦法。(参见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而且,高帝五年五月虽然确定了继续实行名田宅制的原则,但是,并不等于即时即编入法典。在前揭拙文中,已经论证《置后律》是与“名田宅制”即《户律》内容相配伍的法律,因此,它也应该在秦时确立,高祖五年被确定为汉法继承。高先生将制定《赐律》的时间定为高祖五年五月,其依据是《赐律》简291“公乘比六百石”,享受高爵者待遇,“后来,高爵的起点上移到第九级爵‘五大夫’,至晚,到武帝时亦是如此,因为武帝时出现了‘民多买复及五大夫’的现象(语见《史记·平准书》)”。证据似嫌不足。 [25]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听民放铸也。” [26][日]加藤繁著、吴杰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48页,原书刊于1952年。 [27]睡虎地秦律有两段内容类似的律文,但不属《钱律》,而属《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钱善不善,杂实之。出钱,献封丞、令,乃发用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金布”(第55页);“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金布”(第57页)。 [28]《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引。这里没有采用《史记·秦本纪》《集解》所引张晏、如淳说,是采纳了张建国先生的观点,他认为史记集解的解释都是从其他书上转抄而来,以上关于张晏、如淳关于三族的解释就可能取自《汉书·高帝纪》颜师古注。参见张建国《夷三族解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9]陈乃华:《秦汉族刑考》,《山东师大学报》1985年第4期。 [30]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82页;彭浩:《〈津关令〉的颁行年代与文书格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汉律价值初探(笔谈)》,《郑州大学学报》2002年第3期。 [31]整理小组《注释》:“胡,《汉书·地理志》京兆湖县‘故 << 上一页 [21] [22] [23] [2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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