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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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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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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章九法,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盐铁论·轻重》御史曰:“张廷尉论定律令,明法以绳天下,诛奸猾,绝并兼之徒,而强不凌弱,众不暴寡。” [54]对于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是否是张汤、赵禹所作,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汉书·刑法志》此段记载不实。参见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等。 [55]下划线为本文作者所加。 [56]参见前引《晋书·刑法志》,及前引《魏书·刑罚志》:“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57]关于元、哀减省刑罚之事,《汉书·元帝纪》记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省刑罚七十余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此外,《晋书·刑法志》引东汉初年梁统上书说:“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此外,《后汉书·梁统列传》、袁宏《后汉纪》(周天游校注本,卷第六,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亦载有梁统上书,其文与《晋书·刑法志》略有不同。《后汉书·梁统列传》载:“臣窃见元哀二帝轻殊死之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至哀、平继体,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关于哀帝减省刑罚之事,《东观汉记》亦有记载:“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说不确。梁统上书批评丞相王嘉等仅在几年的时间里即“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而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王嘉任丞相在哀帝建平三年,元寿元年三月下狱死,因此,修订律令的时间的确如梁统上书所说应在建平元年至四年,所花的时间远远长于武帝和元、成时。 [58]《后汉书·光武帝纪》。 [59]《盐铁论·刑德》载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上文学语:“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引《晋书·刑法志》,说“疑此文‘百’上脱‘三’字。” [60]《后汉书·应奉列传附子劭》:“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环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献帝善之。” [61][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2][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3]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历代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三,第151-161页。 [64][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5]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66]但是,正如本文中心所论,我不同意滋贺先生由此推断“九章律”的形成没有任何的公权起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正如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被称作“二年律令”一样,萧何所作律也应该有类似的名称。只是后来由于“九章律”名的兴起和流行,以后各朝修订的律令大概就不再称作“某年律令”了。这可能也与武帝以前各朝皇帝没有年号有一定的关系。 << 上一页 [21] [22] [23]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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