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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年律令》的性质看汉代法典的编纂修订与律令关系

时间:2009-7-24 13:55:42  来源:不详
曰胡’,在今河南灵宝西,位于函谷关东。”
[32]整理小组《注释》:“袭,《汉书·韩安国传》注:‘袭,因也。’”
[33]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
[34]参见《史记·吕太后本纪》、《汉书·惠帝纪》、《高后纪》。
[35]根据此记载,还可以确定简83中“十七岁”的“七”字是衍文。参见高敏《〈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
[36]参见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37]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发表后,于振波先生撰文《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对拙文基于师丹上言提出的文帝时名田宅制明确废止的主张提出不同看法,撇开其他问题不谈,仅就本文所论及的汉代法典编纂修订的实态,于说似需作出说明为宜。
[38]详见本文“五、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39]《后汉书·桓谭列传》。
[40]参见本文“五、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41]律文为:“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
[42]释文读作“,”我认为“。”较为合适。
[43]整理小组《注释》:“索,搜查。”
[44]整理者把简429归入《金布律》而非《□市律》,可能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还有一条律文“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也是关于官府受钱的法律;第二、简429的内容较之睡虎地秦简《关市律》更为丰富,除了涉及“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之外,还涉及“户赋”和“园池入钱”,而户赋、园池入钱似乎与“关市律”没有关系;第三、由于整理者将429和430联缀在一起,而430—432是关于翻船后救护人员和船只的奖惩法律,《晋书·刑法志》说:“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这样的归类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简的整理存在一个问题。简430后文至简432的内容与前文毫不相干,《注释》在“不幸流”下出注说:“自此为另一条律文,从内容看,似与第六至第八简相关。流,指溺水。”《二年律令》中象这样窜入其他律文的情况并不多,笔者翻检了一下《附录一竹简整理号与出土号对照表》,简429对应出土号C160、简430对应C167、简431对应C166、简432对应F73,但是,奇怪的是出土号C161的简却没有对应的整理号。因此,C161的内容就无法了解,它是否是与津关有关的简呢?
[45]《二年律令·盗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简55)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二两。(简56)”
[46]整理小组《注释》云:“奠,疑读为‘填’。填黄金器,镶嵌黄金的器物。”
[47]此事亦见《史记·平准书》:“太史公曰:……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48]《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49]参见拙文《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待刊。
[50]《汉书·刑法志》。
[51]《汉书》本传基本同。
[52]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律(章程附)》“傍章十八篇”,第18页。
[53]此事亦见诸其他文献。如《史记·汲郑列传·汲黯》:“张汤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黯数质责汤于上前,曰:‘……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公以此无种矣。’”《汉书·叙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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