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战国君主论探析 |
 |
时间:2009-7-24 13:56:01 来源:不详
|
|
|
p;在此基础上,“圣人之为国业,一赏”。“一”,包含了两层含义。首先是赏要统一于政府,不允许政府以外的机构掌握土地功名等资源的分配。二是赏要整齐划一,要有规范的分配制度,确保分配始终在有序进行,避免两极分化。 但法家并没有给予赏太多的强调。在他们看来,人的欲望是无限的,过多的赏会助长人的惰性和对利欲的贪求。此外还有一种更加消极的影响:赏更多地展示了君主善的一面,从而减轻了人民对君主的恐惧心理;这对君主的绝对威严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97。所以韩非认为,君主不应该去培养什么仁爱之心,而应该想方设法增加自己的“威严之势”98。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赖“刑”。 赏作为一种正面引导人贪利本性的手段有其奇妙的功效。如果对利欲的追求超出了限度,有可能失控时,它就失去了作用。但是当这种贪欲面临死亡的威胁时,绝大多数人都会收敛本性,迫使自己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刑杀”就是君主调解人的本性、控制人的行为的上方宝剑。苹果树的比喻最能说明君、民、刑、赏间的关系。“民”是漫漫旅途中饥渴的路人;“赏”是一棵长满诱人果实的苹果树;“君”是果树的看守者;“刑”是他手中的利剑。当游客答应为主人奉献才智和气力时,就可以品尝到苹果的芬芳和甘甜。可是如果你要求得太多,甚至想吞掉全部果实时,主人就会毫不犹豫的砍掉你的头颅。 法家诸子无一不是重刑主义者。“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99。君主的力量来自“刑”。“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100。甚至连儒家引以为豪的“德”也不过是刑的派生物,“德生于刑”101。在儒家君主论里高处形而上层面、带着神性光辉的“德”,在法家这里成了其形而下层面一项内容的衍生物;这无疑是对儒家莫大的嘲讽。儒家对“德”的无限上扬,使普通的民可以通过德的点滴积累,最终获得与君平等的地位,甚至取代无道的君主。而法家追求的是“弱民”,要使民处在最软弱的地位,以最大限度地加强君权。“有道之国,务在弱民”102。弱民的最佳手段就是严刑,使民始终处在死亡的恐惧之中,不敢有任何非分之举。 儒家的崇德与法家的严刑对君主的统治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影响。“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重罚之可以治国也”103。韩非从人性和历史的角度论证了这一点。他说,轻刑罚是老百姓喜欢的,重刑罚是人民厌恶的;这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那些迁就人本性的君主,不去富国强兵,加强自己的权势,而去追求所谓的仁义道德,加强自己的爱民之心,结果“大者国亡身死,小者地卑主削”。而那些信奉刑罚的君主,虽然没有什么仁慈爱心,但对内使人民务力耕作,奉公守法;对外奋勇作战,不敢以私害公。结果这些统治者成为名显天下的强强君主。“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危也。”104“刑”被提高到关系国家治乱兴衰的高度。 现在简单地总结法家君主论。人性本利,所以现实政治就是一场永恒的交易,君与臣“市”,臣与君“市”,臣与民“市”。通过历史和哲学的双重论证,君主获得绝对性,由是成为这场交易的中枢。君主拥有势——一种绝对的统治权,这是所有政治的出发点。以上是法家君主论形而上层面的全部内容。为确保交易中枢的运行,必须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策略,这便是法与术。二者是法家君主论形而下层面的全部内容。其中,术是暗流,是一套秘而不宣的控制臣下的手段;法是明流,是国家治理得以展开的完备制度。法的核心内容是刑与赏,刑主赏次。法家君主实施统治,一言以蔽之,“操法术之数,行重罚严诛,则可以致霸王之功”。105 法家君主论在先秦众多君主论中体系最缜密、主旨最明确、实用性最强。它在秦国获得了成功,更对后世中国封建政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秦法尽是尊君卑臣之事,所以后世皆不肯改也。”106朱熹的这句感叹正好说明了法家君主论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但缜密和明确都无法掩盖法家君主论理性与非理性(Non-rational)混容的特点。 法家君主论是理性的。因为它是先秦时期唯一指出国家的治理必须依赖制度建设,并为之进行了具体设计的理论。到法家最重要的代表韩非生活的年代(前280-前233),中国古代社会的第一次大整合已基本完成。“戈兵一度,书同名,车同轨”,统一王朝的轮廓清晰可见。这个新兴王朝最需要的就是臣民对统一(君主)的认同和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