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战国君主论探析 |
 |
时间:2009-7-24 13:56:01 来源:不详
|
|
|
本性,对臣子进行一种近乎残酷的控制和利用,使其成为推行统治的工具。“吏者,民之本纲者也,故圣人治吏不治民”80。实现了对官吏的有效控制,治国就算成功了一半。 “势”有如此强大的功效,但它并不具备永恒性。因而必须通过具体的手段予以保持和强化。这些具体的手段就是“术”与“法”。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81。“术”就是君主暗中控制臣下的种种手段。只要能有利于君主的统治,监视、偷听、揭发、暗杀等等卑劣已极的做法都可以使用。如果不能很好地运用术,君主的地位就会有危险,“威势轻而臣擅名”82。:“术”甚至成了判别君主是否高明的标准。高明的君主,“有术而御之,身坐于庙堂之上,有处女子之色,无害于治”;不善于用术的君主,“身虽瘁臞,犹未益也”83。推行“术”的关键在于一切都要在暗中进行,不能露一点声色。“用术,则亲爱近习莫之得闻也”84。君道一体,道主虚主静,无为无不为。所以君主也应该在现实中使自己有一分神秘意味,“无见其欲”,令臣下无从揣摩,不得不时刻小心谨慎,唯恐稍有不慎招致杀身之祸。 对“术”的强调突出地反映了法家君主论反人道的一面。为确保君位、加强统治而不择手段的做法,历史上几乎每一位君主都实践过。但把它作为一种理论而公开鼓吹的,恐怕也只有韩非一人了。不过他也很清楚,术再过重要,也只能是统治术中的暗流和辅助性手段。能确保君主统治长久不衰的只能是一套完善的制度;这就是“法”。 法家是最强调“法治”的先秦思想流派。《管子》中说,“威不二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86;“故法者,国之权衡也”87。法对国家的治乱兴衰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那么天下就能“大治”88。“法任而国治”89,“法”与“治”是一对因果关系。就这些论述来看,法具有一种普遍的制约作用。它要约束的不仅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这为法家君主论涂抹上一层平等的色彩:似乎在君主的绝对统治之上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级的力量左右着君王。甚至一些学者认为,法家的这种“法治”主张虽然不具备近代民主意义上的法治精神,但已经比儒家的“人治”思想大大前进了一步。 这显然是一种过分乐观的认识。它被法家对法的形式上的强调迷惑了。 “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90。这句话讲清了法家所说的法的本源、实施者和运作对象。君主是法的产生者;也就是说,一切都源自君。法家只为君主进行了哲学论证。君道同体,君主具有绝对意义,凌驾于万事万物之上。而法在法家君主论的逻辑体系中处在形而下的层面;它只是一种治国的具体手段,是君主这一绝对概念的派生物。“法”与“术”同处在法家君主论的应用层面,一明一暗。“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91。法家有意回避了对法进行哲学论证。因为这种论证会带来一种莫大的危险:法最终将被绝对化,从而与君主处在并列的地位。这会从根本上动摇君主的独尊地位,使依托于法的自下而上的改造成为可能。君主和法家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臣”,也就是大小官吏,是推行法治的关键。君主通过势与术实现对臣下的有效控制,意味着治国成功了一半92。成功的另一半在于官员如何有效地对民推行法。简单讲就是“刑”与“赏”。 刑赏理论的基础依旧是人性本利。君主面对的是大大小小想方设法博取功名利禄的官员;官员面对的是千千万万竭尽全力争夺生存资源的百姓。分散的个人对资源的争夺并不会影响君主的统治。但当这种个人性的争夺是在无序中进行,并自发地由分散走向集中时,就有可能威胁到现实的政治秩序。所以政府必须牢牢掌握资源的分配。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土地是最重要的生存资源,因此君主必须控制土地的分配。“地者,政之本也”93;“粟者,王之本事业”94。对小农的经济的推行更有意想不到的收获。稳定是小农经济的特质,人“属于农,则朴”95;而心志单纯的农民是最容易控制的。在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后,人还需要一定的名誉,以更好地满足成就感。为此,政府设立一定的爵位,授予那些表现突出的百姓,以示尊荣,使其成为民间的表率。综合起来就是:“夫上所以陈良田大宅,设爵禄,所以易民死命也。”96&nbs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