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义”、“事”之别与“今”、“古”之争:今古文经治学方法论的论争及其现代学术意义 |
 |
时间:2009-7-24 13:56:01 来源:不详
|
|
|
古文经学和今文经学的的兴、衰,“春秋重义不重事”的《公羊》义法日益失去了学者层的信任,相反,相信《春秋》义从史出,重视《春秋》的“史”的意义的学者则比较地越来越多。下至清朝,受着弃虚蹈实学术思潮的制约,这个倾向越发明显。如顾炎武、阎若璩都强调并凸出《春秋》之“史”的意义。这种认识,下至于乾隆年间依然如此。例如钱大昕就指出,《春秋》有书“崩”、书“薨”、书“卒”而不书“死”之“例”,《春秋》定此义例的根据就在于,“死者,庶人之称”,即“死”是春秋时“庶人”的特有称呼,因为“庶人不得见於史”,所以《春秋》也就必须遵循“史”对于庶人的“未有书‘死’”之义例。因为“史者,纪实之书也。当时称之,吾从而夺之,非实也;当时无之,吾强而名之,亦非实也。” 要之,以《春秋》为“史”,从求真、求实的角度理解《春秋》,这在清代的学术史上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倾向。“春秋重义不重事”的西汉义法,并没有得到清代前期学术主流社会的遵循与认可。至常州今文一派出,湮坠二千年的今文经学死灰复燃,“春秋重义不重事”的今文义法才又得到了常州今文一派的重视。 二、清代早期今文家的“义”、“事”之论 首先祭起“春秋重义不重事”这一方法论的是庄存与。其《春秋要指》[1]认为,《春秋》有“单辞、两辞、复辞、众辞”的“记法”,这都是为了“示义”而非为了“记事”。庄存与为顾炎武《日知录》卷四《鲁之春秋》条所作的评语,更对“春秋重义不重事”作了具体而微的治学方法论上的解释:《春秋》的“书法”,在面临不同的价值评判时,对于史实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历史上虽然确有其事,但因为“不可书”、“不忍书”、“不足书”、“不胜书”,那就可以“辟”、“隐”、“去”、“省”。总之,不能将《春秋》视为记“事”之“史”,而必须看到在所记史事背后的微言大义。这就为阐释者的任意附会开启了一条方法论的途径。“《春秋》重义不重事”的信条,庄存与的弟子宋翔凤尤其是刘逢禄均信奉不渝。刘逢禄提出了《春秋》有“实不予而文予”的纪事原则。所谓“实不予而文予”,是说“名”不必自“实”出,也就是价值判断不必自“史”出。“名”不符“实”,这不仅不是孔子的败笔,恰恰是《春秋》的微言大义所在,是《春秋》的精华所在。[1]尤为重要的是,刘逢禄将这种理论全面运用于他的疑“古”(文经)学中。随着疑古思潮在中国近现代社会的涌动与发展,在常州今文一派中,刘逢禄的地位遂变得特殊起来。他不仅受到了康有为的重视,而且直到五四以后的疑古运动中,刘逢禄依然受到疑古健将们的青睐。 三、康有为对“春秋重义不重事”方法论的改造与运用 清代早期今文家虽然已有任意附会,臆断史实的倾向,但是这批人毕竟还受到了乾嘉考据学的熏染,因此,在他们的身上多少还残存着某些学风的严谨之处。因而早期今文家还没有发展到完全否定“事”也就是“史”的地步。到了康有为,他对于“春秋重义不重事”进行了变本加厉的改造,“春秋重义不重事”在康氏那里变成了“春秋在义不在事”。 1894年,康有为作《桂学答问》,提出了“春秋在义不在事”的观点。[1]1896年康氏撰《春秋董氏学》,他仍然坚持“《春秋》在义不在事”之论,并说他曾撰有《春秋改制在义,不在事与文考》云云。[1] 对于“春秋在义不在事”,康有为指出:“自伪《左》出,后人乃以事说经,于是周、鲁、隐、桓、定、哀、邾、滕,皆用考据求之,痴人说梦,转增疑惑,知有事而不知有义,于是孔子之微言没,而《春秋》不可通矣。”[2] 按,《春秋》十二公,庄存与、刘逢禄、宋翔凤都认为是确有其人,确有其事的。而到了康有为,这些人和事,却全都变成了子虚乌有的“托”,这就使得早期今文家的“不重事”被康有为改成了“不在事”,《春秋》的“事”也就是“史”的意义遂被康有为完全否定了。在康有为看来,早期今文经学家的“重义”还不够彻底,在他们身上还残存着“事”的影响。“事”不考不明,这种“考据”,既难逃“泥古不化”之讥,对于康有为任情傅会孔子,以达到利用孔子的护身符来推行他的维新变法的主张来说也就是一重羁绊,一重障碍。因此,必须彻底否定《春秋》之“事”也就是“史”的意义而不能成康氏之效。“六经皆史”,从“经”亦即“史”,“史”必求“真”的角度看,康有为此举,真真是一字之改,严于斧钺了!历史学的求真精神,被康有为的这一字之改阉割得荡然无存了。 康有为“疑古”的主要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