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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时间:2009-7-24 13:56:43  来源:不详

——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诠释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清末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主要是,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绅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关键词
乡村自治,保甲制、宗族、士绅

长期以来,学术界有关清末乡村社会政治特征的主要观点有三个,即皇权政治、乡绅政治和宗族政治。“皇权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从来都是在封建王朝的科举制度、官僚体系以及正统思想的控制之下,乡村组织和地方精英只是国家政权的附属,皇权控制清末乡村社会的一切。“乡绅政治”认为,中国传统乡村社会存在着国家、士绅和村庄三方面的三角结构。在清末国家没有完全渗入自然村,各村庄是相对封闭的,村庄内各阶层中最上和最下层与外界关系较多,国家对村庄的联系是通过乡保进行的,而乡保是国家与士绅之间的缓冲器,各村庄是由士绅形成乡村领袖管理的。“宗族政治”则认为,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主要在宗族统治控制下,国家只不过是个放大的宗族组织。
应该说,这些观点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清末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但是,如果根据这些特征来描述乡村社会的政治模型,则有以偏代全之嫌。因为,清末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应该是,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绅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

一、保甲制度:乡村自治的载体

清末的保甲制度作为国家控制乡村社会的制度安排,是与官治体制相区别的自治体制。
中国传统社会自废封建建立郡县制以来,国家行政权力一般只到县一级,皇权止于县政,县以下建立的正式组织是保甲制度。但各朝各代设立保甲制度的目的并不一样,“在同之政主于教,齐之政主于兵,之政主于刑,汉之政主于捕盗,魏晋主于户籍,隋主于检查,主于组织,始正其名,初主以卫,终乃并以杂役,则主于乡政,则主于役民,清则主于制民,且于历朝所用之术,莫不备使。” 清代康熙四十七年, 清圣祖玄烨下诏曰:“弭盗良,无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变通。一州一县城关若干户,四乡村落若干户,户给印信纸牌一张,书写姓名、丁男口数于上。出则注明所往,入则稽其所来。面生可疑之人,非盘诘的确,不许容留。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甲立一保长。若村庄人少不及数,即就其少数编之。无事递相稽查,有事互相救应。” 自此以后,保甲制作为基层政权形式而通令划一,凡保甲之法,“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 而“居民皆有版籍,南方以者以图,北以里社,皆乡贯也。”
那么,为什么说,清代的保甲制度是一种乡村自治体制呢?
地方自治就是“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区域以内,依国家法律所规定,本地方公共之意志,处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务。” 也就是说,地方自治主要的规定性在于,以地方之人、按地方之意、治地方之事。清代的保甲制基本上是这样一种制度规则。
第一,保甲制明文规定,保甲组织的执事人员须是本地域内的居民。
清代对保甲组织执事人员的资格标准和选任办法均有明确规定。乾隆二十二年《户部则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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