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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皇权、族权和绅权的联结

时间:2009-7-24 13:56:43  来源:不详
个士绅,他领导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务,只要他不利用特权,侵夺公产,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获得公正士绅的美名,得到农民的赞仰与拥护。然而,一个士绅地主若只注意稳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与全社区的农民站在冲突的地位。这样的士绅攫握了地方的威权,他可以不必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只顾及个人或者士绅阶层的利益,这就是劣绅。而且,如果政府的权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达到县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实际控制基层社区。为了地方的利益,士绅还可以发挥反对的力量,对于政府委托的某种公务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对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 
但是,士绅是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其资格和作用,以及参与政治的方式和途径都由国家法律严格规定,尽管在某些地方,士绅的基本上控制了乡村的主要政治资源,我们还是不能将中国传统的乡村政治描绘成为士绅统治。 

四、结论 

我们说,清末国家行政权力的边陲是县级,县以下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一个以保甲制度为载体、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和以士绅为纽带的乡村自治,主要是从他的形式和功能而言的,并没有追究其阶级本质。应该指出的是,这种建立在封建专制基础之上的乡村自治,与民主制度不可同日而语。这在于,这种乡村自治政治不是以分权为基础的,保甲制度的最基本的单元是家庭,村民个人在这里并没有法律地位。这种帝制下的乡村自治,是皇权、族权和绅权的结合,并非意味在乡村权力体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权,农民行使自治权,权力主体分别为阶级利益根本对立的不同阶级。事实上,这种“古代乡村权力体系的二元性只是表明,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行政权和自治权分别掌握在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中的不同成员手中,它们从根本上是统一的。即统一在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政治统治基础上,其直接表现则是地主士绅对乡村社会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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