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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难民的迁徙与安置

时间:2009-7-24 13:57:07  来源:不详
难民只有不断地连续迁移,甚至整个抗战期间一直在外地流浪。

 

规模宏大的难民迁徙,构成令世人瞩目的社会奇观,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八一三”至武汉会战期间,各地报纸、杂志、广播都曾长篇累牍地谈论难民问题。在社会舆论的督促下,国民政府于1937年9月7日通过《非常时期救济难民办法大纲》,决定成立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专职办理难民收容、运输、给养、保卫、救护、管理及配置等应急事宜。委员会总会设于南京,省及(行政)院辖市设立分会,县、市设立支会。其救济经费,总会可以动用中央救灾准备金,还可以呈请中央指拨专款或募捐。分、支会经费由地方政府从原有救济基金和救灾准备金中统筹支配,并得募捐。1938年初,行政院颁布《赈济委员会组织法》,撤消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成立赈济委员会,作为难民救济的最高领导机构。该会最初由孔祥熙兼任委员长,后聘许世英为代理,下辖3个处:第1处负责总务;第2处负责难民的救护、运送、收容、给养及紧急赈济的办理等事项;第3处负责灾民、难民生产事业的举办及补助,灾民、难民的小本贷款,儿童的收容救济等。另设卫生所办理灾民、难民的医疗救济。该会下设救济区、各省赈济会、各运送配置难民总分站、各难民组训委员会、各空袭紧急救济联合办事处及各地难童教养院所及赈济学校、赈济工厂、小本贷款处等,分别管理各类救济事务。其经济来源主要靠国家拨款,也接受国内外各种捐款。
赈济委员会下属的各救济区是跨省区的临时救济机构,主要职责是从事重大战役、多省毗邻地区或各省市赈济会所不及地区的难民救济工作。最初以原非常时期难民救济委员会设置的救济区为基础,共设立7个救济区,分别管理京沪沿线及苏北浙江、皖北和鲁南、皖南及苏浙边境、鲁冀豫、豫北和晋东、绥察晋北及陕北、豫西陕东和晋南各类救济事务。每区均特派委员主持其事,一方面督促各区难民救济分支会工作,另方面直接办理救济事宜[6]。后因战区扩大,又增设4个救济区。在沦陷区域,则由国民政府委托国际慈善团体或宗教人士缜密进行难民救济工作。
运送配置难民总站,是根据难民迁徙路线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下设分站和难民招待所,其任务主要是:运送零散难民;就地安置难民参加生产和工作;帮助解决难民的交通工具,协调和组织难民集体迁徙。赈济委员会先后在鄂、湘、晋、赣、浙、桂、川、黔等省设立总站26处,分站132处。据统计,自抗战爆发到1938年6月,运送配置难民总分站共设1500个收容所,收容难民达116万人以上[6]。
各省、市赈济会,负责地区性难民救济工作。以各省、市政府主席为各地赈济会主任委员,成员分别从省、市政府委员、党部、各民间团体和地方知名人士中选聘。到1941年,豫、闽、湘、甘、青、粤、绥、陕、浙、滇、康、桂、川、黔、赣、苏、鲁、皖、鄂、宁、晋、冀22个省成立了赈济会,所属地方赈济会共1166个,救济难民9236887人。被救济的难民以江苏、安徽、湖北、河北、河南、山东等省人数最多。在武汉沦陷的前一天,赈济委员会于武昌和汉口设立难民区委员会,初期即收容十余万难民[7]。
随着一批批难民不断向大后方迁移,国民政府逐渐扩大了对其生活的救济。救济分临时和定期两种。临时救济通常在难民流亡过程中实施,包括提供日常饮食、车船费、孕妇生产补助和丧葬费等。难民伙食费初期每人每日法币2分至2角不等,以后每人每日3角,8岁以下减半。定期救济主要针对内迁难民,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难以为继的难民,发放少量生活费,以维持最低生活的需要。救济生活还包括医疗救济,如发放预防一般疾病的药品和进行临时疾病治疗等。
赈济委员会还在各地开设职业介绍所,对迁徙到大后方谋生谋职困难,而又有能力就业的难民,就近介绍职业,予以安置。同时为扩大生产,充实抗战力量,还特别开办了各种难民工厂,如赈济工厂、赈济女子工艺社、赈济实验农场等,从事纺织、染料、皮革、造纸、被服、刺绣、农艺等生产。对具有经营小商品能力的难民,则由赈济委员会所属小本贷款处和分处提供贷款,以维持生活。
再有是移民垦荒。当时,中国西部有相当数量的荒地,鼓励难民移民垦殖,不仅使难民参加生产赖以自存,对抗战也是很大的贡献。为此,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设置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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