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南北朝的散官发展与清浊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美国南北战争对两岸关系
魏晋南北朝民族融合中少
北魏北齐“职人”初探─
魏晋政局与皇甫谧之废疾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
品位与职位——秦汉魏晋
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职业
最新热门    
 
魏晋南北朝的盗墓之风与人鬼恋故事的产生

时间:2009-7-24 13:57:16  来源:不详
已结识的恋人,而这几个故事中的男主角与他们的恋爱对象在生前素不相识。除了他们自己,谁也无法证明他们之间的恋爱关系。其二,与紫玉故事相比,都增加了一重要情节:售物。一般来说,有了一段刻骨铭心的恋情之后,对爱人的赠与之物就该无比珍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轻易出售。但与珍视情感的恋人的通常表现不同,这些书生在收到爱人的定情之物后无一例外地很快在市场上出售。其三,就在他们出售之时,无一例外地都被原主发现。
  类似这样的故事,我们有必要将作者的客观叙述与人物的叙述相区别。人物的叙述,尤其是男主角的叙述,往往只有他本人和亡者在场,没有旁观者的证明,我们理应持一种存疑的态度。记录者的叙述有些反映了此一事件的客观部份,值得我们重视。按照客观的叙述,事件的进程大致如下,书生售物----被墓主发现----书生叙述此物由来(此节乃是人鬼恋之主体部份)----重开墓冢----书生得释。因此,至少在客观上,书生叙述的美丽爱情故事成了书生免罪的根据,具有使赃物合法化的功能。问题是,这种客观功能是否正是书生主观上希望产生的效果?也就是说,所谓人鬼恋故事,是否实际上是如夫差所说的,不过是“发墓盗冢,假托鬼神”之神话,其目的是避免惩罚?联系当时的时代背景,书生采用这种做法极有可能。 

二、汉晋时期的盗墓之风 
  谈生故事的产生时代是汉朝,辛道度和卢充故事的产生时代都是晋朝。这段时期正是盗墓之风盛行之时。由于当时的厚葬之风,使盗墓成为获取厚利的一条捷径。赤眉掘西汉帝后坟墓,董卓掘东汉帝后及公卿大臣坟墓,都收得财宝无数。据《三国志·魏书·后妃传》载:“太和四年(230)……及孟武母卒,欲厚葬,起祠堂,太后(文帝郭皇后)止之曰:‘自丧乱以来,坟墓无不发掘,皆由厚葬也。’”至西晋末年的五胡之乱,更是大规模的发掘冢墓。靳准作乱,发掘刘元海、刘聪墓[7]。刘曜葬父及妻,“二陵皆下锢三泉,上崇百尺,积石为山,增土为阜,发掘古冢以千百数。”[8] “勒及季龙并贪无礼,既王有十州之地,金帛珠玉及外国珍奇异货不可胜纪,而犹以为不足,曩代帝王及先贤陵墓靡不发掘,而取其宝货焉。”[9]慕容皝入丸都,“掘高句丽王钊父利墓,载其尸并其母妻珍宝,掠男女五万余口,焚其宫室,毁丸都而归。”[10]慕容儁“夜梦石季龙啮其臂,窹而恶之,命发其墓,剖棺出尸……鞭之,弃于漳水。”[11]汉朝有些贵族宗室,竟以发掘冢墓为乐,如汉广川王去疾,“国内冢藏,一皆发掘”[12]。除了类似有组织的大规模发掘,值得注意的是民间的小规模盗掘也比皆是,太康年间是一段短暂的承平期,但此时同样盗墓不断:
  初,太康二年(281),汲郡人不准盗发魏襄王墓,或言安釐王冢,得竹书十余车[13]。
  (刘)表死后八十余年,至晋太康中,表冢见发。表及妻身形如生,芬香闻数里[14]。
乱世时期就更是如此,据《搜神记》卷十五记载:
  汉末,关中大乱,有发前汉宫人冢者,宫人犹活。既出,平复如旧。魏郭后爱念之,录置宫内,常在左右[15]。
  魏时,太原发冢破棺,棺中有一生妇人。将出与语,生人也。送之京师。问其本事,不知也。
《晋书》卷一百三《刘曜载记》载:
  (光初年间)上洛男子张庐死二十七日,有盗发其冢者,庐得苏。
  然而,这种民间的发墓掘冢在当时是一种颇为冒险的行为,如果被发现,面临的惩罚是严厉的。按照律,发墓而未及棺椁的,役放;发及棺椁的,处于绞型[16]。魏晋时期,对盗墓者的判决则是弃市。据《搜神记》卷十五载:“汉建安四年(199)二月,武陵充县妇人李娥,年六十岁,病卒,……娥比舍有蔡仲,闻娥富,谓殡当有万金,乃盗发冢求金。以斧剖棺。……会为县吏所见,遂收治。依法,当弃市。”然而,盗墓所得的赃物要出手,必然会有被发现的可能。这时候,逃脱惩罚的唯一希望就是假托鬼神,编造神话,以求一逞。这类例子,在中古时期并不罕见,我们先来看唐朝的两个案例:
  贞观元年(627),李勣爱女卒,葬北邙。使家僮庐于墓侧。一日,女子忽诣家僮曰:“我本不死,被大树之神窃我,今值其神出朝西岳,故得便奔出。知尔在此,是以来。我已离父母,复有此辱耻,不可归。幸尔匿我,我能以致富报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