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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社会结构

时间:2009-7-24 13:57:28  来源:不详
的生产资料出租,也有牛租。高利贷也是地主盘剥农民,兼并田地,将农民束缚于田地的重要手段。北宋和南宋的法定借贷年利率分别以100%和50%为限,并且禁止“回利为本”的复利,“元借米谷者止还本色”。[20]但实际生活中的高利贷却不以官方所定的利率为限。编入乡村下户和客户的农民分别有不同的赋役负担。宋朝摊派赋役,始终注意了乡村主户与客户的区别,乡村上户与下户的区别,对下户和客户有一系列减免的规定。但由于地主转嫁赋役负担等各种原因,乡村下户和客户不可能得到轻徭薄赋的实惠,却成为赋役的主要承担者。
  从宋朝的史实出发,地主阶级大致可划分为皇室、官户、吏户、乡村上户、僧道户、人等几个阶层。除了赵氏皇室外,官户作为一个法定的阶层,居于社会的最高层,宋朝的外戚大体可列入官户,宗室的一部分也可列入官户。官户享有若干特权,也有不少禁约,在宋朝的庞大等级结构中,即使同属官户,其特权和禁约也有很多身份性的差别。官户绝大多数拥有数量不等的田产,他们收取地租,很多人又兼营工商业,官场中也有各种贪污腐败的情况。宋朝的中高级官员虽有荫补特权,但官户的成员却仍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仕宦之家的子弟往往破落败家。这与魏晋南北朝时的门阀士族形成鲜明对照。

  宋朝官与吏的流品区分甚严,从体制上贵官而贱吏,这与金元社会也形成鲜明对照。但从另一角度看,吏户却是仅次于官户的统治阶级,其户数也多于官户,对广大民众说来,则是更为直接的统治者、压迫者和剥削者,甚至有“吏强官弱”之说。[21]吏户兼并田产,放高利贷,贪污、行贿、勒索等行为,也史不绝书。

  乡村上户大体上是指没有官和吏的身份的地主。尽管各地的划分户等标准不一,但乡村上户往往拥有几百亩以上的田产。按照宋朝制度,乡村上户须服职役,即吏役,即担任州县衙门公吏或乡村基层政权头目,他们轮差服役期间,就由平户升格为形势户,退役之后,又降为平户。乡村上户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重要方式,是子弟们读书应举,由科举入仕,上升为官户。此外,宋朝的进纳制度,即乡村上户通过向国家捐献钱粮之类,也可入仕。但官场中对进纳入仕者的升迁有许多限制,被视为是一种并不荣耀的出身。

  僧道户是指僧寺和道观,宋朝的户口登记中,一般是将一座寺观作为一户,而“附入主户数”。[22]寺观往往出租田产,也兼手工业、商业、典当借贷业、房地产出租业等。有的地区,例如福建路,僧寺的田产更远富于民户。僧道原则上不能繁衍后代,寺观的田产等由住持僧和知宫观事掌管,而此类人的选拔往往由官府世俗权力所操纵。

  幹人是一个特殊的阶层,他们是官户和地主的高等仆人,为官户等经营田地出租,收取地租,买卖田地,主管财务,放高利贷,经营商业等,但对农民而言,却是直接的盘剥者。部分幹人也有自己的田产,或向农民转租官私田地。

  宋朝的坊郭户作为城市居民,其上户包括城居官户、吏户、地主、幹人、房主、大商人、贷主、手工业主等,宋朝常有地主兼商人、官吏、贷主、房主几位一体的情况。坊郭下户包括小商贩、工匠等。宋代社会的商人势力较前朝壮大,轻商的传统观念有所削弱,大商人已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
宋代的私人奴婢的法定名称是人力和女使,具有雇佣性质,其社会地位显然比唐律中的奴婢有所提高。

  总的说来,唐宋时代农业、商业、手工业以至家内劳动中雇佣制的发展,是值得注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长期以农业作为主要的产业部门,汉时农业中有奴隶制和雇佣制,但租佃制至少也占据重要地位。降及宋、明、清三代,农业中以租佃制为主,雇佣制为辅。但在工商业以至家内劳动中,其演变的方向则是由奴隶制转变为雇佣制,而唐宋正是此种转变的重要时期。

 三、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

  中国古代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比较典型的大致是西周王族和诸侯的封建制,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士族制以及明清的宗族组织与制度。宋朝的宗族组织和制度是取代门阀士族而兴起的,其实是明清宗族组织和制度的嚆矢,但在不少方面,后世的组织和制度又比宋代更加丰富而严密。

  在门阀士族制的废墟上,不少宋儒呼吁和倡导按照儒家的伦理,重新建立宗族规制。如程颢、程颐和张载都强调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23]“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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