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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之法”与赵宋的“祖宗家法”

时间:2009-7-24 13:58:16  来源:不详
王的遗诏,也是言必称祖宗。此外,在一些改元、大礼、册尊号等大赦制书中,也经常可以见到诸如“乃圣乃文,祖宗大烈,恭维缵服,必在钦承”[4](《唐大诏令集》卷九《帝王·册尊号赦上》“开元二十七年册尊号赦”)或是“纂业垂统,严奉于祖宗”以及“君天下者,受命于天地,继业于祖宗”“立国之道,始于亲亲,所以厚骨肉之恩,明教化之本”[26](《陆宣公集》卷二《制诰·赦宥中》“贞元元年冬至大礼大赦制”)之类文字。

在一些更为贴近当时社会现实的材料中,我们注意到祖宗教谕所可能起到的实际典范作用。

记载唐太宗时期之“良法善政”的《贞观政要》,成书于唐代玄宗开元前期。其编撰进呈,事实上是半个世纪中朝臣们对于贞观前后之政治现实进行比较反思的结果。撰著者吴兢在其序文中特别提及此书的编纂目的:

庶乎有国有家者可遵前轨,择善而从,则可久之业益彰矣,可大之功尤著矣,岂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而已哉!

正是为“有国有家者可遵前轨”提供的效法依凭作用,使这部书成为“可资法鉴”的“历代宝传”[27](《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五一《史部·杂史类·贞观政要》)。

唐代中期以后,纷繁跌宕的政治现实,使得渴望承平的君臣们经常忆及祖宗盛世,也促使他们更为经常地讨论“国朝故事”。对于“高祖太宗著法垂制”的追怀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官僚士大夫如陆贽、元稹、李翱、刘蕡等人的奏议或对策当中。

在赵宋之后,蒙元对于祖宗所传《大札撒》尊奉褒崇;元世祖忽必烈在其即位诏书中,一方面理直气壮地播告了“祖述变通”的统治方略,一方面宣称“祖训传国大典,于是乎在,孰敢不从”[28](《元史》卷四《世祖本纪一》)。明太祖朱元璋更是亲定《祖训》,明示以为“家法”:

朕观自古国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当时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内,民用平康。……故以所见所行,与群臣定为国法……至于开导后人,复为《祖训》一编,立为家法,大书揭于西庑,朝夕观览,以求至当。首尾六年,凡七誊稿,至今方定,岂非难哉!盖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众长,即与果断,则被其眩惑,莫能有所成也。今令翰林编辑成书,礼部刊印,以传永久。[29](《皇明祖训(序)》)

在这里,与群臣共定的“国法”及“开导后人”的“家法”,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皇明祖训》十三章节,“多言亲藩体制”[27](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明祖训〉提要》),主要是针对子孙须执守之礼法的告谕与要求。既为皇室后裔,其中自然包括“慎国政”之类的内容。在该《组训》的序文中,明太祖训诫后人说:

凡我子孙钦成朕命,无作聪明,乱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负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将孚佑于无穷矣!呜呼!其敬戒之哉!

西汉武帝时,酷吏杜周曾有所谓“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30](《史记》卷一二二《杜周传》)的说法。这在一定程度上道破了传统社会中律令的真实性质。所谓“前主”“后主”,并非简单的个人概念;任何律令法规,都与皇权联系在一起。由于带有根本性的法规以“前主所是”之“祖则”“宗轨”的神圣面目出现,因而对于宣称尊祖敬宗的嗣皇帝可能显示为某种约束力。

从广义上说,所谓“汉家制度”、“祖则”“宗轨”,所谓“祖宗休烈”“祖宗家法”乃至《皇明祖训》,这些前主、后主“所是”的整理与累积,都将帝王之家世代传承的“治家”与“治国”原则精神最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既是祗奉祖制的结果,又反映着历史发展的现实进程。

提及“祖宗”时,后世帝王们通常刻意突出所怀抱的“尊尊”“亲亲”的敬畏态度。“祖宗”对于他们来说,是祗奉仰承的先烈,是超越常世、降灵垂鉴的神异力量;祖宗的遗范、祖宗的鸿业,是感召他们效法弘扬的精神目标。“严奉祖宗”自然而然地与“立国之本”联系在一起。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尽管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互补,仍然难以全面涉及现实生活的各领域各层面。因此,具有“准法律规范”作用的家法族规遂在“家国同构”体制下得到统治者的默许,甚或公开支持,从而形成了家法补充国法、家法辅助国法的独特现象 [11] 。而帝王之家的“家法”, 与民间家法的关键区别 [12] 在于,它自根本精神上规定着、制约着“国法”的取向与施行。

所谓“家法”,本是一种基于亲缘关系之上的约束;而将帝王之家的“家法”与“国法”混融为一体,则反映出国家政治内在的宗法性。与作为宗族关系规范体系之组成部分的士大夫家法、《家训》、《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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