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国学文化 >> 正文
张炜:现代文学“掉链子…
金宏达:学人的抱负——…
张炜:不在高原,就在路…
张炜:不在高原,就在路…
张炜:不在高原,就在路…
张炜:二十二年的文学“…
张炜:写《家族》是从我…
张炜在“跑文学马拉松”…
作家雷达:现在春晚是爬…
雷达:对川甘两地李白故…
最新热门    
 
张炜达:古代食品安全监管述略

时间:2011-05-27 11:16:32  来源:不详
围的禽兽鱼鳖,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汉唐时期,商品[注: 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经济高度发展,食品交易活动非常频繁,交易品种空前丰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场,国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汉朝《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注: 县官 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县官指管理一县政务、军务、党务之人。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由于县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里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县管”之说。]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与盗同法。”即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者,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唐律疏议[注: 《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在唐高宗在位的永徽年间,高宗让长孙无忌等人修订完成了《永徽律》十二篇,]》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盗而食者,不坐。”从《唐律疏议》的规定可以看到,在唐代[注: 唐朝-唐朝(公元618年~907年),是世界公认的中国最强盛的时代之一。李渊于618年建立唐朝,以长安(今陕西西安)为首都。],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须视情节及后果加以科罚。具体说,凡故意以有毒脯肉馈送或出售,使人中毒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使人中毒身亡者,要被判处绞刑。而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未被焚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食品所有者以过失杀人论罪,赎铜偿死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