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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尚武:宋代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述论

时间:2011-08-12 09:26:24  来源:不详

宋代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奉行“以防弊之政,为立国之法”的政策,在政治、军事、财政、法律等各个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严密的制度。在这些制度当中,对刑事审判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安排,充分体现了宋朝“事为之防,曲为之制”的制度建设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呈现出其有别于其他朝代的独特性。

 

    县是宋代的基层行政和司法单位,只能审判杖以下的刑事案件,而对徒罪以上的案件仅作预审,查清案情后,将犯人、证据等报州复审判决。知县拥有县内审判权,主簿协助知县审理案件,县尉负责抓捕盗贼,维护地方治安,但不参与审案。宋代州一级的行政区划中,知州为最高行政长官,同时也是最高司法长官。其下设判官、推官、录事参军[注: 录事参军 官名。晋代置,亦称录事参军事,为王府、公府及大将军府等机关的属官,掌管各曹文书,纠查府事。 历代设置 其后刺史掌军开府者亦置。]、司理参军、司户参军[注: 名字来由 官名。即司户参军事。汉、魏 以下,州郡僚佐有户曹掾,主管民户。隋初称户曹参军,隋文帝改司户参军,炀帝改司户书佐。]、司法参军[注: 官名。即司法参军事。两汉郡僚佐有决曹、贼曹椽,主刑法。]等职,负责司法事务。北宋初期,州拥有徒、流罪及部分死刑的终审权。宋神宗[注: 宋神宗,英宗长子,谥号体元显道法古立宪帝德王功英文烈武钦仁圣孝皇帝,英宗赵曙长子。嘉佑八年(1063)受封光国公;后又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受封淮阳郡王;治平元年(1064)进封颍王。]元丰后,州判决的死刑案的终审权归于路级的提点刑狱司。在州一级的审判机关内部,实行审和判分离的“鞫谳分司”制度,即州的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在开封府[注: 开封府 开封府”历史悠久,名扬中外,为北宋时期“天下首府”,规模庞大,气势宏伟。许多历史名人如寇准、范仲淹、包拯、欧阳修等都曾任“开封府”尹。]则为司录参军[注: 司录参军 司录参军官名。 解释 唐、宋各州有录事参军,在京府者称司录参军。-silucanjun])负责确定事实及案件的具体审理工作,而州的司法参军(在开封府为法曹参军)负责“检法断刑”,即根据已定事实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条文,最后由知州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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