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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尚武:宋代刑事审判监督制约机制述论

时间:2011-08-12 09:26:24  来源:不详
    宋代在州之上的路级行政区划中,设提点刑狱司,专门负责审查监督地方案件。提点刑狱司始设于宋太宗[注: 宋太宗(939年——997年),北宋第二位皇帝(976年——997年在位),在位22年。享年58岁。赵弘殷第三子,是北宋开国国君宋太祖赵匡胤的弟弟,名赵匡义。]淳化二年(991年),后废,至宋真宗[注: 宋真宗 赵恒(968-1022)宋太宗第三子。以王钦若、丁谓为相,二人常以天书符瑞之说,荧惑朝野,帝亦淫于封禅之事,朝政因而不举,]景德四年(1007年)复置为路级常设机构,当时规定任提点刑狱官者“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聚会。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讯鞫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在系久者,即驰往案问。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闻。诸色词讼,逐州断遣不当……如刑狱枉滥,不能擿举,官吏旷弛,不能弹奏,务从畏避者,置以深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六十六)可知提点刑狱司官员不仅要巡查所部州县,监督复核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还负有弹劾违法的司法官员之责。宋代路级机构除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外,尚有转运司、提举常平司[注: 提举常平司宋官署名。简称仓司。掌常平仓、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等事。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按职役轻重而给吏禄。]和安抚使司,统称监司。这四个司在职能上各有侧重,但同时都拥有司法监察权,因此,州司法官员不仅受到主管司法的提点刑狱司的监督,而且还受到其他监司机构的监督。同时,四司之间还要相互监察,防弊之网不可谓不严。

 

    宋代中央的司法机关有大理寺[注: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刑部和御史台[注: 御史台中国东汉至元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秦及西汉御史属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佐丞相理国政,兼管监察。下有两丞,其一为御史中丞,又称中执法,具体掌握监察权力。]。宋初时,大理寺负责断决全国各地上报的案件,再移送审刑院[注: 审刑院是宋朝初期的一种审判复核机关,同时享有部分的审判权。审刑院也称“宫中审刑院”。它的设立是宋朝初期皇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而在司法领域采取的措施。]复审,之后将结果上报朝廷。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复置大理狱,恢复了大理寺的审判职能。大理寺分设左断刑[注: 左断刑  宋官署名。属大理寺。元丰二年(1079)置。掌各地奉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定罪处刑。定罪时,大理司直、大理评事决定后,由断丞审议,大理正审定。]、右治狱[注:   宋官署名 属大理寺。元丰二年(1079)置,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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