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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常新——《大清新法令(1901-1911)》出版访谈

时间:2011-12-31 10:24:04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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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清末出台的这些法令对于民国立法有何影响?

 

    何勤华:众所周知,法学意义上的立法活动是重要的国家活动,法律一经颁布就生效,其拘束效力直至被立法机关制定的新法取代或被国家明令废止,法律的效力并不当然与政府更迭而同进退。

 

    民国政[注: 国政 拼音: 解释: 1.国家的政事。 2.古代官名。即正卿。-guozheng]府成立以后,各项事业均系草创,法律尚待颁布。清末新政颁布的法令,在民国初期依然生效。如钱端升先生所说:“民国元年(1912年)310临时大总统[注: 大总统是北洋政府时期对国家元首的称谓。-dazongtong]令:以民国法律尚未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时援用。”(钱端升等《民国政制史》,第54页,上海[注: 上海市-上海,中国大陆第一大城市;四个中央直辖市之一;是中国大陆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上海创造和打破了中国世界纪录协会多项世界之最、中国之最。]书店1946年影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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