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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法令,对民国时期国家制定法律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其近代性。清末颁布的新法令是在中国社会近代转型、西学[注: 条目名称 西学 名词解释 西学亦称“新学”。与“中学”相对。 扩展解释 泛指西方文化,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特指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文化,成为当时先进人士寻找救国救民真理的根据。]东渐与西法东渐的文化基础上进行的国家立法,是对西方(主要通过日本)近代法律近乎全面的继承或接受,已经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律令规范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清末新法令全面出台,既宣布传统中华法系的死亡,又昭示中华法系的再生,奠定了中国近代各个部门法律的基本样态。清末新法令对民国立法起着法律蓝本的作用,而且,两者都处在中国近代法发展的同一轨道中,并没有脱离中国社会的近代性或说现代[注: 时间名词欧美所指的时间跨度为:公元后1936年(1936 AD) - 公元后1968年(1968 AD)[现代汉语规范字典] 现今这个时代;我国历史分期上特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现今这个时期;有时也指]性意义。
记者:在传统与变革之中,清末出台的这些法令有何特点?
何勤华:处在传统与变革的环境之中,清末新法令既有对西方先进制度的追慕,又有对本国固有传统的关照。在继受西法的同时,也有扬弃。比如,为了发展文化,清政府引进西方民事特别法体系,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宣统二年1910年资政院[注: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zizhengyuan]三读通过,钦定颁布。见《大清新法令》点校本第十卷)。其著作权规范体系、术语概念、章节条款,均来自1899年《日本著作权法》,是部地地道道的新法令。但它在一些关键性制度上并没有接受日本法。比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自动取得制度,无须登记程序。而《大清著作权律》依然保持行政许可的授权取得方式,著作人须到民政部[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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