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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沂:中华价值 世界意义

时间:2012-11-28 12:01:26  来源:不详
    众所周知,对立统一规律是西方辩证法的根本规律,认为任何事物以及不同事物之间都包含矛盾性,而矛盾双方既对立斗争又统一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但从《周易》阴阳八卦观念所反映的中国辩证法看,任何事物以及不同事物之间都包含阴阳两种性质和力量,阴阳二气既和谐又统一推动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所以这种辩证法可以称为“和谐统一规律”。

    作为一种价值观,太和又承载着“和”字本身的内涵。首先是适中、恰到好处。这个意义上的“和”后来被儒家称为“中节”,如今本《中庸》:“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其次是不同事物相调适、协调,与之相对的概念是“同”。“和”、“同”之辨是春秋时期[注: 春秋时期(前770年—前476年)或称春秋时代,简称春秋。东周的一个时期,春秋时期的得名,是因孔子修订《春秋》而得名。这部书记载了从鲁隐公元年(前722年)到鲁哀公十四年(前481年)的历史。]的热门话题,为学者广泛注意的是史伯和晏婴的说法。史伯之语见于《国语·郑语》:“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据《左传》昭公二十年载,晏婴以烹调喻君臣关系:“和如羹焉,……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一,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他们都认为,“和”即不同事物和美整合,“同”是同一事物的简单积累。后来,孔子进而将“和”、“同”引申为道德范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

    二、自然

    老子的最高概念是道,但道是以“自然”为法则的。他说:“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寥,独立,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郭店楚简本《老子》,以下所引《老子》皆见此本)这意味着自然代表道家的核心价值观。

    “自然”一词,早已融入日常语言,但人们未必了解老子本义。朱骏声[注: 朱骏声(1788~1858)中国清代文字训诂学家。字丰芑,号允倩。江苏吴县人。博学无书不读,娴习经史,擅长诗赋词章。著作甚多,刻板的只有《说文通训定声》和《传经堂文集》。]《说文通训定声》云:“自,鼻也。……自之通训当为始,即本义之转注。”这就是说,“自”字由本义转注为本始、本初。“然”,王引之《经传释词》曰“状事之词也”,相当于今语“……的样子”。因此“自然”的本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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