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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冥婚的历史、现状及根源

时间:2009-9-8 17:39:09  来源:不详
,即制冥衣,男冠带、女裙帔等毕备,媒者就男墓备酒果,祭以合婚。设二座相并,各立小幡长尺馀者于座後。其未奠也,二幡凝然直垂不动。奠毕,祝请男女相就,若合卺焉。其相喜者,则二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又有虑男女年幼,或未娴教训,男即取先生已死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母使婢之属。既已成婚,则或梦新妇谒翁姑,婿谒外舅也。不如是,则男女或作祟,见秽恶之迹,谓之男祥女祥鬼。两家亦薄以币帛酬鬼媒。鬼媒每岁察乡里男女之死者而议,资以养生焉。[[15]]

康氏语带讥诮,也可见其对冥婚的态度。宋代岭南地区也有冥婚:“钦、廉子未娶而死,则束茅为妇于郊,备鼓乐迎归而以合葬,谓之迎茅娘。……直为冥婚,岂足尚哉!”[[16]]南宋以後记载冥婚的书籍还有:《元史·烈女杨氏传》,《马可波罗游记》卷一第五十章,明杨慎《丹铅录》,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三十一,清陆容《菽园杂记》卷五,清梁绍壬《两般秋雨庵随笔》卷八,《清稗类钞》第五册,等等。当然,记载最多的是各地的地方志,其中以山西最多。如山西《隰州志》(康熙四十八年本):“男女殇,择年相若者为冥婚。两柩合葬,两家往来婚娅。”《浮山县志》(民国二十四年本):“男子未聘,女子未字,既死而後议婚,两柩合葬,名曰‘冥配’。”河北也不少,《新河县志》(民国十八年本 ):“又凡男女未克定婚,或定婚未行结婚而夭折者,经亲友或媒妁之说合,行冥婚,俗谓‘娶干骨’。其仪式与生者略同而稍简,以女柩抬至男穴,吉服入葬。”从不少地方志中都可以看到修志者(一般都熟悉儒家礼制)对冥婚的抨击,有人呼吁地方官禁之,也有人呼吁牧民者、士君子劝化愚民以敦厚风俗。如山西《直隶绛州志》(光绪五年本):“又男女初未议婚,故而合葬,谓之‘冥配’。陋俗当禁。”  《介休县志》(嘉庆二十四年本):“且有所谓冥配者,以生前未经文定之夭儿、殇女死後与同穴,殊觉无谓。移风易俗,司牧民者所不得辞其责,而士君子亦当向乡党而劝导之也”。从这些志书记载可以看到,儒者都把冥婚视为陋俗,认为对冥婚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劝导和阻止。

三、冥婚的社会根源

冥婚被当作陋俗遭到我国主流社会思想的批评,但它却一直流行到今天,其根本原因在哪里呢?上世纪30年代,黄石归结出四个原因:怕夭殇男女来作祟;父母替子女完成终身大事;借此来敦友谊、攀富贵;做冥婚可以使夭殇的子女进入祖坟安葬。姚平分析唐代冥婚兴盛原因也有四个:唐人比前代更重丧葬;受佛教影响唐人对死後世界的观念发生变化;唐人对风月的开放态度;增进交往、伸张权势、炫耀财富的需要。姚文似乎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地方还有因果倒置之嫌。形成冥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以为最根本的原因有三:对死者作祟的恐惧;为人父母者自身情感宣泄的需要;宗法性家族制度的要求。

先谈第一个原因。我国原始宗教以为人死为鬼,鬼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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