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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论礼与法

时间:2009-8-8 16:36:24  来源:不详
窜入的文句,大体可以视为其传世之作[60]。其中也有论及礼与法的内容[61]。
尹文倡言“名法”,故犹如春秋末的邓析,可以称为“名法家”。但在论及“礼”与“法”时,他首先注重的是“法”。所以,他说:“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多少,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物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智同其治也。”[62]在这里,“法”作为政治上的标准和尺度,是治与乱的决定性因素。行法、合法者之为治,非法、违法者之为乱。实际上,此与“礼”有着同样的意义,即如《礼记·经解》中所说:“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
    尹文也提到礼乐的政治功能。他说;“圣人知人情之易动,故作乐以和之,制礼以节之。在下者不得用其私,故礼乐独行;礼乐独行则私欲寝废,私欲寝废则遭贤之与遭愚均矣。若使遭贤则治,遭愚则乱,是治乱续于贤愚,不系于礼乐。”又“礼义成君子,君子未必须礼义;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无名利。”[63]
尹文又以“道”与“法”相对比,指出法治的不足。他说:“道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怨,富贵者不骄,愚弱者不慑,智勇者不陵,定于分也:法行于世,则贫贱者不敢怨富贵,富贵者不敢陵贫贱,愚弱者不敢冀智勇,智勇者不敢鄙愚弱。此法之不及道也。”[64]其实,这里的所谓“道”,毋宁说就是儒家的具有“法”的意义的“礼”,而所谓“法”则又不外乎刑罚一类的手段而已。
    在论及君臣关系时,尹文说;“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也,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65]如此的话语,显然与孔子所倡“君君、臣臣”之论[66]和由“必也正名乎”所引申的“名正”、“言顺”、“礼乐兴”、“刑罚中”[67]的政治理想的表述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注重“名实”关系的基础上肯定君权政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而对当时政治上的“君不君、臣不臣”的现实深感忧虑,认为只有“君君、臣臣”才是法的秩序,才是礼的秩序。于此,则进一步显出尹文所讲的“法”与孔子所讲的“礼”的相通之义。
    具体到“法”本身,尹文特将“法”进行了分类。故《尹文子·大道上》说:“法有四呈:一说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说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说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说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其中的“不变之法”和“齐俗之法”,其实就是“礼”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又《尹文子·大道下》说:“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凡此八者,五帝三王治世之术也。故仁以道之,义以宜之,礼以行之,乐以和之,名以正之,法以齐之,刑以威之,赏以劝之。……用得其道则天下治,失其道则天下乱。”这样,在名辩的名义之下,尹文最终倡明了他的政治理想,礼与法,刑罚与道德,都成为实现其政治理想的必要手段了。这实在是非儒家而近于儒家。
对于“俗”,尹文与法家慎到的看法不同,不是“礼从俗”,而是“以法矫俗”。所以《尹文子·大道上》又说:“世之所贵,同而贵之谓之俗。世之所用,同而用之谓之物。苟违于人,俗所不与,苟忮于众,俗所共去。故心皆殊而为行若一,所好各异而资用必同。此俗之所齐、物之所饰。故所齐不可不慎,所饰不可不择。……故俗苟沴,必为法以矫之;物苟溢,必立制以检之。累于俗,饰于物者不可与治也。”确实,“礼”存在的意义还表现为“礼”与“俗”的关系。一般说来,“俗”表现为一定地域范围内共同生活的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当这些行为习惯和行为方式被社会集团的权力核心以普遍意志的名义确立为社会共同的行为准则而必须加以遵守时,这种习俗就上升为“礼”,而有了人为法的性质。另一方面,在早期国家权力机关出现之后,当由官方确立和颁布的“礼”广泛普遍地贯彻到社会生活的最基础层面时,这种具有“法”的意义的“礼”又化为“民之日用而不知”的习惯、习俗,即儒家的所谓“化民成俗”。再一方面,当国家政治秩序出现动荡变乱,“礼崩乐坏”,从而导致原有的“礼法”难以循行时,重建礼法则必须要到社会习惯、习俗中寻找线索,即儒家的所谓“礼失而求诸野”。然而,由于“礼崩乐坏”,在有些方面“俗”也不免偏失其正道,“以法矫俗”也就有了十分现实的意义。慎到的“礼从俗”强调的是“礼”的包容性,尹文的“以法矫俗”讲的是法──也就是礼──的规定性,儒家的“化民成俗”强调的是礼的道德教化功能,他们均各有所重,各因时事而有其政治的意义。

                    五  法家:从礼法并重到以法代礼
    

    法家以重“法”而称于世。梁启超说:“其发生甚早或竟在儒家前”,其确立则在儒墨道之后[68]。春秋至于战国,其代表人物多直接参与政治,为相于各诸侯国,如管仲、子产、李悝、吴起、申不害、商鞅等。而立言者则有慎到、韩非,又“《管子》、《商君书》虽非管仲、商鞅所作,然皆战国末之法家言者之所推演荟集,其价值亦与儒家之戴记埒也。”[69]法家从思想倾向上说已如前面所言,有着儒法家、道法家、名法家的分别。又因其思想学说传播分布的地域不同而有三晋(韩、赵、魏)之法家、秦法家和齐法家的分别。这后一种分别更令人思索,在学派分流演化上可以说既是结果,又是原因。既有本自地域文化的历史传统与现实的政治实践而发生者,是为三晋之法家和齐法家;又有为寻找其思想之归宿,觅风气所向趋而往之,最终落地生根者,是为秦法家。此三派法家的代表人物均有就礼与法的关系的论述,特别体现出与儒家礼法思想的联系与区别。
    法家有论礼与法之关系者,当首推早期法家慎到。慎到,与孟子同时,班固言其“先申韩,申韩称之。”从仅存的篇章来看,慎到论法,以“法”为治国的依据和尺度,明言“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法之所加,各以分。……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70]。主张“官不私亲,法不遣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71]。又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一人心也。”[72]然而,在慎到观念里,所谓“法”是和“礼”相并行的,如他强调指出:“法制礼籍,所以立公义也。凡立公所以弃私也。明君动事分功必由慧,定赏分财必由法,行德制中必由礼”[73]。又说:“礼从俗,政从上,使从君”[74]。可见,慎到不仅“尚法”,而且重视“礼”──具有法的意义的制度之礼。他说的“礼从俗”,则颇有孔子所谓“礼失而求诸野”的意味。在某种意义上又超越儒家“礼不下庶人”的训戒。加之他主张的“官不私亲,法不遣爱”也不免冲破“刑不上大夫”的律条,最终形成与儒家的分歧。其后,荀子从儒家传统出发,主张“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75],因而批评慎到是“尚法而无法,不循而好作,上则取听于上,下则取从于俗”[76]。应该说,慎到虽为法家早期代表,却不似后来的商鞅、韩非那样地摒弃“礼”,表现出其思想的兼容性。或许这与他并未直接参与当时的政治实践,故在思想上显得温和而有所兼容有关。

商鞅,作为倡导和主持变法实践的代表人物,从现实的政治实践出发,明确提出了以“法”代“礼”的主张。与孔子的“上好礼”之论正相对应。商鞅说:“君好法,则臣以法事君;……君好法,则端直之士在前”[77],充分显示出其以法代礼的主旨来。他针对现实政治中的“盗贼上犯君上之所禁,下失臣民之礼”的局面[78],与儒家的“德主刑辅”的主张有别,而强调“德生于刑”[79],主张“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力”的强力政治[80]。所以,“法”和“刑罚”在商鞅的观念里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如果说,儒家孔孟荀是主张“礼本论”和“民本论”的话,那么,法家尤以商鞅为代表则是强调“法本论”和“君本论”的。一方面,商鞅说:“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81]。又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82],从而确立了“法”在现实政治中的根本地位。另一方面,绝对君权又是商鞅所特别强调的,他明确地讲“权者,君之所独制也”、“权制断于君则威”[83],又说:君主的“秉权而立,垂法而治”才是治国治民的关键所在[84],从而为后世的君主专制政治提供了理论依据。
具体到“礼”与“法”的关系,商鞅从历史中寻找根据,指出:“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故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贤者更礼,而不肖者拘焉。拘礼之人不足与言事,制法之人不足与论变”[85],又从现实的政治实践中总结经验说:“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86],又说:“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87]。可见,商鞅并没有全然否定先王之礼法制度,只是要根据时势对其加以变革更替。实际上,在法家人物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先王之礼法制度已经逐渐演变发展成为律令之法。不过,在商鞅的观念里,“法”才是现实的,道德或许只是理想,甚或是幻想。所以,他最现实的目的就是要以法定之礼来代替儒家所强调的道德之礼。因此,商鞅以儒家的道德之礼即“仁义礼智孝悌”等为“六虱”,称“法已定矣,而好用六虱者亡”[88],又以为“礼乐,淫佚之征也”[89]。
    在儒家那里,制度之礼本身就具有法的性质,商鞅对制度则只不过是明确地以“法”而论,所以说:“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90]。就法治而言,他说:“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夫圣人之立法、化俗,而使民朝夕从事于农也,不可不知也”[91]。又说:“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92]。这里的“观俗立法”,与尹文的“以法矫俗”有相同的意味,若结合商鞅变法的形势则更能明晰其义,如《韩非子·奸劫弑臣》中说:“古秦之俗,君臣废法而服私,是以国乱兵弱而主卑,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当此之时,秦民习故俗之有罪可以得免,无功可以得尊显也。故轻犯新法。”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商鞅主张的“观俗立法”才显出其意义来。所谓“立法化俗”,则是以“法”代“礼”,或者说是以法之礼、制度之礼来代替道德之礼,终与儒家以道德的“化民成俗”相区别开来。然而,礼治与法治的交汇点也就在于此。商鞅的变法实践奉行的是“明世俗之变,察治疗民之情”和“不法古,不修(循)今”的原则,所以说“因时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93]。又在商鞅看来,世俗民情自有其必须通过法治加以矫正的地方,所谓:“民之求利,失礼之法;求名,失性之常。”[94]。可见,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是典型的政治实用主义。其所关注的就是辅助其君以成就霸业,所以是霸道政治。而这正是春秋战国以来政治演进的现实局面。
    固然,商鞅所倡导的法治又是以刑罚为其保证的,因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95],所以刑罚就成为保证“必须如此”的“法”得以贯彻实施的必要手段。反观儒家,又何尝不是以刑罚作为礼治或礼乐之治的保证手段的呢?所不同者在于,商鞅法治下的刑罚对象是不以“礼”的等级性与道德性为限度,因而显得苛酷。故《商君书·赏刑》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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