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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论礼与法

时间:2009-8-8 16:36:24  来源:不详
,同时又赋予“自然法”基础上的“人为法”以历史的合理性,所以《管子·版法解》说:“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天地之位,有前有后,圣人法之,以建经纪。”又《管子·任法》说:“尧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如前所言,这里的“法”与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不过是像商鞅那样以“法”言“礼”而已,表现出管子学派浓重的法家思想成分。《管子》还进一步从国家政治的角度明确法治的普遍和现实的意义,《管子·明法解》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故明主之治也,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故以法诛罪,则民就死而无怨;以法量功,则民受赏而无德也。此以法举错之功也。故明法说: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由此我们确实可以看到法家商韩的影子。而《管子·法法》所谓“法者,民之父母也”和《管子·任法》所谓“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为天下大治”的说法,比起商韩的“以法为本”和“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于大夫庶人”,显得更加直接和明确。又《管子·任法》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则不过是现实政治的写照。在《管子·权修》中还着重强调以法治民的道理:

    凡牧民者,欲民之可御;欲民之可御,法不可不审。法者,将立朝廷者也;将立朝廷者,则爵服不可不贵也;爵服加于不义,则民贱其爵服;贱其爵服,则人主不尊;人主不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力者也:将用民力者,则禄赏不可不重也;禄赏加于无功,则民轻其禄赏;民轻其禄赏,则上无以劝民;上无以劝民,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能者也;将用民能者,则授管不可不审也;授官不审,则民间其治;民间其治,则理不上通;理不上通,则下怨其上;下怨其上,则令不行矣。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                                            

可以说,这完全都是承袭和发挥法家思想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管子》又多以“礼”言“法”,揭示了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的存在意义,说明“法”与“礼”的关系。《管子·君臣上》说:“天有常象,地有常形,人有常礼,一设而不更,此谓三常。兼而一之,人君之道也。”《管子·形势解》说:“仪者,万物之程式也;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礼义者,尊卑之仪表也。”又《管子·枢言》说:“法出于礼,礼出于治;礼,治道也。万物待治礼而后定。”在这里,“礼”获得了“法”之本原的地位的。也就是说,最先在王权政治中起规范秩序作用的是“礼”,即所谓“礼出于治”。而随着社会政治的变迁,“法”观念的扩展,逐渐占据主要地位,于是“礼”的观念中所包含的“法”的意义逐渐直接为“法”的观念所覆盖,或以“法”来表述。在制度上,礼制就变成了法制;在观念上,礼治也变成了法治。“法出于礼”讲的就是这种制度与观念的变迁。当然,“礼”和“法”的发生与发挥作用还有着其他方面的根据,这就是《管子·心术上》所说的:“礼者,因人之情,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者也。故理者,谓有理也;礼也者,明分以谕义之意也。故礼出乎义,义出乎理,理因乎道者也。法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僇禁诛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在这里,“礼”和“法”在“理”和“义”的统摄之下皆归于“道”或合于“道”。同样,具体的“法”也是要和于“道”的,如《管子·法法》有所谓“宪律制度必法道”。这个“道”就是在天为“天道”,在地为“地道”,在人为“人道”的集中体现。实际上,以秩序而言,古人观念中的“理”、“礼”、“道”、“法”,讲的都是同样的意思。
其次,在《管子》中,“礼”的观念也同样包含着礼义、礼仪、礼法的多个侧面。如所谓“礼义章明”,讲的就是“礼”的“正君臣上下之义,饰父子兄弟夫妇之义,饰男女之别,别疏数之差”的道德功能,体现出“君德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的道德意义[111];又如“仓廪实则知礼节”和“礼仪足以别贵贱”等[112],讲的都是仪节之礼。不仅如此,又因为管子学派以融合儒法道等诸家思想为特征,故在礼的道德意义的论述上特别对儒家思想多有承袭和保留。《管子 ? 牧民》中有礼、义、廉、耻的四维之说,一如孟子所讲的仁义礼智信,属伦理道德的范畴。又《管子 ? 形势解》说:“夫虑事定物,辩明礼义,人之所长而蝚蝯之所短也。”和孟子以为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有礼义道德的认识颇为相似。要想使民众有礼义廉耻,必须从细微处着手做起,即“修小礼,行小义,饰小廉,谨小耻,禁微邪,此属民之道也。”乃“治之本也”。这些都表明其与儒家思想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已成为《管子》社会政治理想的内在根据之一。
然而,从政治思想上说,礼与法才是最首要的,或者说,礼法并举才是《管子》一书的核心内容。在这方面,“礼”,既有道德的成分,又有法的成分。《管子·五辅》列有所谓“礼有八经,法有五务”。具体地说,“礼之八经”就是:“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贫富有度。”显然,这是一种以道德为标准的“礼”的社会等级秩序。进一步加以引申,则是:“八者各得其义,则为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人臣者忠信而不党,为人父者慈惠以教,为人子者孝悌以肃,为人兄者宽裕以诲,为人弟者比顺以敬,为人夫者敦懞以固,为人妻者劝勉以贞。夫然,则下不倍上,臣不杀君,贱不逾贵,少不凌长,远不间亲,新不间旧,小不加大,淫不破义,凡此八者,礼之经也。”而所谓“法之五务”是:“君择而臣任官,大夫任官辩事,官长任事守职,士修身功材,庶人耕农树艺。”这又是以上下为序列的“礼”的政治等级秩序。两者都是“法”的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法”和“礼”是合二而一的。如果要找出二者的不同表现,则如《管子·心术上》所说:“登降揖让,贵贱有等,亲疏有体,谓之礼;简物小大一道,杀僇禁诛谓之法。”实际上,无论是礼义、礼仪,都是在“法”的限制之下的。所以《管子·君臣下》说:“故法而守常,尊礼而变俗,上信而贱文,好缘而嫌焉,此谓成国之法也。”又《管子·版法解》说:“凡人君者,欲民之有礼义也。夫民无礼义,则上下乱而贵贱争。故曰:庆勉敦敬以显之,富禄有功以劝之,爵贵有名以休之。”
此外,上言“人君者中正而无私”为“礼”的第一要义,这又和《管子》特别强调“法”的公正无私一致,更加显出“礼”和“法”的吻合。“法”和“礼”都是一种既定的政治尺度,代表了公正和公理,所谓“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是现实法治政治的基本要求[113],也是合于天道地道的公理的。还有所谓“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和“行天道,出公理,则远者自亲;废天道,行私为,则子母相怨”[114]。在此,我们又一次感受到自然法意识的存在。那么,“舍公而任私,故民离法而妄行”[115],“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朋成”[116],“私情行而公法毁”[117],讲的都是因“私”害于“公”而导致礼法弛废的恶果。故《管子·任法》说;“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者,下之所以侵法乱主也。故圣君制仪设法固守之。然故堪杵(材)习士、闻识博学之人不可乱也,众强富贵私勇者不能侵也,信近亲爱者不能离也,珍怪奇物不能惑也,万物百事非在法之中者不能动也。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又,圣王贤君的政治就在于“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也。是以官无私论,士无私议,民无私说。”《管子·明法解》也说:“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则是利奸邪而长暴乱也;行私惠而赏无功,则是使民偷幸而望于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则是使民轻上而易为非也。”
    在现实政治中的治国治民方面,《管子》主张,只有礼法并举才能使民心所向,天下太平的。正如《管子·权修》所说:“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自服以先之,审度量以开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又《管子·明法解》:“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民以法于吏相距,下以法于上从事。”
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和礼治都可以构成理想社会,并且两者也是可以相通的。《管子 ? 入国》中有所谓“九惠之教”,即:“一说老老,二说慈幼,三说恤孤,四说养疾,五说合独,六说问病,七说通穷,八说振困,九说接绝。”在《管子·五辅》更有涉及到社会保障的内容:“薄征敛,轻征赋,弛刑罚,赦罪戾,宥小过,此谓宽其政。养长老,慈幼孤,恤鳏寡,问疾病,吊祸丧,此谓匡其急。”此两段文字,在《周礼》中有极为相近的内容,如《地官·司徒》中的“以荒政十二聚万民:一说散利,二说薄征,三说缓刑,四说弛力,五说舍禁,六说去几,七说眚礼,八说杀哀,九说蕃乐,十说多昏,十有一说索鬼神,十有二说除盗贼。”《地官·司徒》还有:“以保息六养万民: 一说慈功,二说养志,三说振穷,四说恤贫,五说宽疾,六说安富。”表明《周礼》与管子学派思想的内在联系。不仅如此,《管子》论述的内容使人们联想起孟子的“省刑罚、薄税敛”的“仁政”主张和由“老吾老”、“幼吾幼”而推广于社会的仁爱之心所构筑的理想,也使人们联想起《礼记·礼运》中的大同理想社会,可以说既是礼治的体现,又是法治的体现。诚然,法家的政治实用主义使人们过分地关注现实,而令人们几乎忘却了对理想政治的憧憬。《管子》中的理想性内容,或许足以补充这方面的缺失。
    
                                小  结

综上所述,在先秦诸子的论述中,虽有重“礼”、重“法”、重“道”的学派分别,但实际上,对“礼”和“法”,关注最深,论述最多的则莫过于儒家和法家,又以荀子及管子学派保留的思想内容最为丰富。那么,使儒法之争成为一种影响深远的历史公案是否可以说就是礼法之争呢?当然不是。至少以此来概括是不全面的。从上面的考察我们看到,“礼”中自有“法”的规定性内容。这样的“礼”和“法”一样,都是以道德之礼为精神根据的。尽管如商鞅等法家主张摒弃儒家的道德之礼,表现出一种强力政治的态势,但是这只不过是为适应于虚张声势的霸道政治的需要而已,因为任何法制都必然有其道德的根据。法家自可以不苟同于儒家的道德,如所谓“仁、义、礼、智、信、慈、惠、孝、悌”等,然而,又总要建立起一种道德体系。于是,或以不同的名词概念加以表述,或赋以旧有名词概念以新的意义。总之,社会上、人心中存在着意识和理念的总会有所保留的。正如王安石所说:“仁义礼信,天下之达道,而王霸之所同也。夫王之与霸,其所以用者则同,而其所以名者则异,何也?盖其心异而已矣。其心异则其事异,其事异则其功异,其功异则其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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