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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论礼与法

时间:2009-8-8 16:36:24  来源:不详
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
    正是由于法家如商鞅者所倡导的法治是以刑罚为其保证的,法治也有就了近乎刑治的意味。如果说,像《尔雅·释诂》所训的“刑,法也”是合乎法治本身所包括的内容的话,那么,像《说文》所训的“法,刑也”就不能不说是后世一种历史的印象的反映了。其实,在“礼者,法也”的事实前提之下,礼治和法治早已达成了一致,即所谓“必须如此”。那么,“刑”自然就成为必不可少的。在这个意义上,儒家和法家的现实政治倾向恐怕又是一致的。 

 

   韩非是继商鞅之后,进一步发展法家学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同样是既论“法”,又论“礼”。就学派所承来说,和商鞅有相近之处。韩非也是出自儒门,即如司马迁所记:“与李斯俱事荀卿”,只是因志趣所向,“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96]。正因为韩非是出于儒家而归于法家,又对黄老道家的学说有所推崇,所以,他的学说既具有强烈的法家色彩,又糅合吸收了老子学说,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保有儒家的某些思想观念,因而不失为融汇儒法道的总结性人物。这在其对礼与法的关系的论述方面都有所反映和表现。
就其对“法”的论述而言,韩非确实不负后继法家之名,与商鞅至为一致,“以法为本”就是其思想的核心。《韩非子·饰邪》说:“故先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本治则名尊,本乱则名绝。”又说:“家有常业,虽饥不饿;国有常法,虽危不亡。”韩非明确以法禁赏罚为治国治民的根本手段,所以《韩非子 ? 六反》说:“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治),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官治民用),则国富,过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显然承袭了商鞅的法治学说。同时,韩非还有颇具道家“顺其自然”的思想主张:“寄治乱于法术,托是非于赏罚,属轻重于权衡,不逆天理,不伤情性”[97];又“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守成理,因自然;祸福生乎道法,而不出乎爱恶”[98]。在韩非的观念中,圣王之法治是至为完善,无所疏漏的,所谓“圣王之立法也,其赏足以劝善,其威足以胜暴,其备足以必完”[99],韩非认为,通过法治是可以实现理想政治的,所谓“圣人者,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陵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100]。这样的政治理想,除了“正明法,陈严刑”为其保障手段之外,与儒家“礼治”下的理想政治并无多大区别。说到底,先秦诸子不惟法家和儒家,都对社会政治抱有理想与现实的各自选择,“礼治”与“法治”只不过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或此或彼的选择罢了,二者自有其相通之义,并没有对立到非此即彼的程度。
与孔子当年着重论及“礼”与“仁”的关系、以“仁”为“礼”的思想相对应,韩非则特别论及“法”与“仁”的关系,认为“法”与“仁”是治国治民的不同手段。这一方面是承袭商鞅的非仁爱思想而显出法家本色,如《韩非子·六反》说:“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韩非子·说疑》说:“有道之主,远仁义,去智能,服之以法。是以誉广而名威,民治而国安,知用民之法也。”另一方面,则反映了他对“仁”在现实政治中的无用论的观点。《韩非子·五蠹》说:
    
    今儒墨皆称先王兼天下,则视民如父母,何以明其然,说: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流涕。此所举先王也。……夫以法行刑,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夫垂涕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尽管韩非也承认孔子为天下圣人,而且“海内说其仁美其义”,但是现实终归是“贵仁者寡,能义者难也”。因此,韩非认为,当时的儒家为诸侯出谋划策,“不乘必胜之势,而务行仁义,则可以王”,这是“求人主之必及仲尼,而以世之凡民皆如列徒,此必不得之数也”[101]。
当然,韩非也并非要使“法”走向极端的苛酷。所以《韩非子·八说》说:“仁者,慈惠而轻财者也;暴者,心毅而易诛者也。慈惠则不忍,轻财则好与,心毅则憎心见于下,易诛则妄杀加于人。不忍则罚多宥赦,好与则赏多无功;憎心见则下怨其上,妄诛则民将背叛。故仁人在位,下肆而轻犯禁法,偷幸而望于上;暴人在位,则法令妄而臣主乖,民怨而乱心生。故说:仁暴者皆亡国者也。”可见,韩非主张的是“法”的折中主义,不偏不倚,透露出与“礼”的尺度相一致的精神。
    韩非对“法”的形式和性质也有明确的说明,如《韩非子·定法》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又《韩非子·难三》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主张“以法为教,以吏为师”[102],而“以法为教”的根本又在于“以法教心”[103]。这与尹文的“以法矫俗”和商鞅的“立法化俗”相比较,似乎更接近儒家以教化为本的“攻心之术”,尽管不是“以礼为教”的。就“法”的意义,韩非同样从“俗”的角度加以透视,所谓“圣人为法(于)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天下知之者少,则义非矣”[104]。
由于韩非和商鞅一样是主张以“法” 来代替具有法的意义的制度之礼的,因此,就其对“礼”的论述而言,多是论及仪节行为之礼和道德之礼。韩非对仪节行为之礼是颇为重视的。他认为在诸侯并立的现实政治中,仪节行为之礼的规定性也是要加以遵行的,否则必有亡国之忧,所以《韩非子 ? 十过》说:“行僻自用,无礼于诸侯,则亡身之至也。”还有:“国小无礼,不用谏臣,则绝世之势也。”又《韩非子·亡征》说:“国小而不处卑,力少而不畏强,无礼而侮大邻,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简侮大臣,无礼父兄,劳苦百姓,杀戮不辜者,可亡也”。可见,在韩非看来,仪节行为之礼和道德之礼自有其政治的功能和作用,不可轻视。当然,这与其为儒家弟子是有着直接关系的。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韩非通过对老子论“礼”的思想的分析,谈到他对仪节行为之礼和道德之礼的认识。
在《韩非子·解老》篇中[105],首先对仪节行为之礼的意义加以确定,所谓:“礼者,所以貌情也,群义之文章也。君臣父子之交也,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中心怀而不谕,故疾趋卑拜以明之;实心爱而不知,故好言繁辞以信之。礼者,外饰之所以谕内也。故说:礼以貌情也。”今本《老子》中没有“礼以貌情也”一句,但是,这可以说是先秦思想家对仪节行为之礼的一般认识。子是如此,韩非也是如此。《韩非子·解老》中又说:“凡人之为外物动也,不知其为身之礼也。众人之为礼也,以尊他人,故时劝时衰。君子之为礼,以为其身。以为其身,故神之为上礼。上礼神而众人贰,故不能相应。故说:上礼为之而莫之应。众人虽贰,圣人之复恭敬,尽手足之礼不衰,故说:攘臂而仍之。”《老子·三十八章》有“上礼为之而莫之应,则攘臂而仍之”一句,这里则是从正面解释,而颇有儒家的意味了。君子、圣人在对行为之礼的认识和践履上有着与凡人、众人不同层次的表现,君子以礼而特立独行,圣人以礼而引导众人。这一意识,或许与韩非出于荀子之门而保有儒者风范有关。
其次,韩非将“礼”又被置于与道、德、仁、义相并列的体系中,所谓“道有积而德有功,德者道之功。功有实而实有光,仁者德之光。光有泽而泽有事,义者仁之事也。事有礼而礼有文,礼者义之文也。故说:失道而后失德,失德而后失仁,失仁而后失义,失义而后失礼。”同样是在《老子 ? 三十八章》中,有所谓“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后义,失义而后礼”一句,《韩非子·解老》中所引加了四个“失”字,梁启雄据《说文》“失,纵也”的解释而以为其本义与《老子》原文没有不同[106]。当然,韩非仍然是从正面加以解释的,“礼”作为外化的精神,是有其存在的意义的。
最后,韩非以为,当“礼”真的只剩下形式上的繁文缛节而失去其本质的时候,“礼”也就演变成为“忠信之薄”和“乱之首”了。韩非的解释是:“礼为情貌者也,文为质饰者也。夫君子取情而去貌,好质而恶饰。夫恃貌而论情者,其情恶也;须饰论质者,其质衰也。……夫物之待饰后行者,其质不美也。是以父子之间,其礼朴而不明。……实厚者貌薄,父子之礼是也。由是观之,礼繁者实心衰也。然则为礼者,事通人之朴心者也。众人之为礼也,人应则轻欢,不应则责怨。今为礼者事通人之朴心,而资之以相责之分,能毋争乎?有争则乱。故说:夫礼者,忠信之薄也,而乱之首乎!”仪规之礼固然重要,但其目的却在于表达情感心志,只做表面文章,并不能触及人们的内心,仍免不了纷争;虚礼上的有应无应,也会使人招责生怨。在这个意义上,也要求“礼”的返朴归真了。其实,孔子早就有“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的感叹[107]。在“林放问礼之本”时,孔子回答说:“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108]。韩非以对老子言论的解说而达到了与儒家先师相一致的观点,而且又看透了现实生活中的争乱之虚妄所在。本来,在荀子那里,所揭示的“礼之所起”的意义在于息争止乱;而在韩非看来,“礼”却成了争乱的罪魁祸首。如此说来,作为社会生活准则和具有法的规定性意义的“礼”与一般的行为仪规之礼有着多么的不同,以至于在社会制度和政治实践中,“法”真的可以代替“礼”了。或许,这正是当时一种历史的趋向。
     
    
               六  管子学派:礼法兼容,时代性的综合
    

《管子》一书,《汉书·艺文志》列于道家,《隋书 ? 经籍志》以后列于法家,反映了古人对此书的不同看法。在宋代以前就有学者指出其非管仲所作,早已成为公论[109]。就其学派归属及成书时代,近世学者也多有考辩。或以为稷下先生之文集(冯友兰、顾颉刚),或以为是战国秦汉百家文字之总汇(郭沫若),或直言为管子学派所作(张岱年)[110]。而对其融汇儒道法与阴阳等诸子百家言的内容,又是人所共见。其实,自齐威王、宣王立稷下学宫汇集天下学士论学说道以来,诸子百家学说的传播与交流、争鸣与融合,使各派思想交光互影,难言其纯。《管子》的内容与性质,实有类于后来的《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应是融汇儒法阴阳道等诸家思想的一个学派的著作,姑称之为“管子学派”不妨。只是并不像此二书的编撰那样明确有其召集者和主持之人而已。
由于《管子》一书思想内容至为广博,因此,从国家政治的角度对“礼”与“法”思想的论述也至为丰富。就其“法”的思想而论,可以说是代表着齐法家,在思想上又是有些近儒家的;就其“礼”的思想而论,则更是融合儒家思想的表现,从中总能看到孔孟荀思想的影子。
首先,在《管子》书中,有关“法”的思想论述十分突出明确,大有对先秦的法思想进行总结的意味。在此基础上,又常常将“礼”与“法”对举,并对“礼”的道德属性和法的属性有所论述。与商鞅法家不同的是,《管子》不仅肯定具有法的规定性的礼,而且又以道德之礼为法的依据,因而更接近于荀子。
    一方面,《管子》既确认了“法”的最原初的意义在“自然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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