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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化热点问题探讨

时间:2009-8-8 16:49:11  来源:不详
       工业社会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类生存困境,使生态问题逐渐成为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我国,余谋昌同志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把生态哲学作为自己的研究方向。进入90年代,关于生态文化特别是生态伦理的研究明显升温,近年来,生态文化研究开始在理论上走向深入。

    生态文化相对于现代文化是一次质的转型,传统思维模式的限制和新的思想范式的建立,使生态文化思潮呈多元发展态势,不同观念竞相出现。本文就学术界争论的几个热点问题试作简要探讨。

 

一、人与自然关系问题

 

        近现代哲学从认识论出发,将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归之为主客体关系。人与自然万物的价值关系也主要建立在认识论主客体关系视域内。而人与自然的本源性、本然性有机联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生态文化是时代的产物,它是在自然资源面临枯竭、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危机影响到人类生存发展基础的时代背景条件下提出来的,生态文化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注重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价值和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学术界、文化界对人与自然关系有了重新思考。陈昌曙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除了主客体关系之外,还有人与自然的关系;刘福森也指出,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存在主客体意义上的对象性关系,还存在存在论意义上的部分与整体关系;西方深层生态学思潮甚至将人与自然的本然性关系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受深层生态学思想影响,国内有些学者也持生态中心主义。许多学者转而向古代有机整体论的自然观寻找新的文化基点,表现出向古代文化的复归趋向。但也有很多学者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对象性思维,主张以人的对象性认识实践活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提出在生态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人化的自然观”。

        应该如何看待学术界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争论呢?我们认为:

        1. 应以否定之否定的观点看待生态文化与古代文化、近现代文化的关系。既应看到人与自然关系观念与工业文明时代主客体关系的本质区别,又要肯定工业文明时代主客体对象性思维的合理因素。工业文化发展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对人的本质力量的自觉,或者说主体意识的觉醒,虽然有其片面性,但它是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具有客观合理性。因此,重新认识人和自然的关系,应该肯定人与自然对象性关系对于认识、实践的重要性,既要看到它与古代人与自然关系观念的联系,又要看到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古代自然观主要是建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前提下,它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强调,根源于人对自然的依附。生态哲学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新思考,则是建立在近现代工业生产力片面发展,导致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在出现危机的情况下,要求重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生态文化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应是近代主客体关系、古代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辩证发展。

       2. 在当前,解决人类面临的生存环境、生存困境问题是当务之急,因此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应着重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建。但这种重建不是回到古代社会人依附于自然的原始状态,而是建立在近现代文明形成的主体意识基础上,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既重视一般工业技术的发展,更强调发展绿色科技,将科学技术运用到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建立的方向上。

       3. 生态文化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有新的具体内容。它以有机系统论的观点看待人与自然的存在意义上的联系,将人—社会—自然看作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协调发展的有机系统整体;肯定自然生态系统的存在状况、质量、发展趋势制约着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的生产生活方式,与自然生态系统存在着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它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不能单纯考虑人类自身的物质生活需要,还应以人与自然的本源性、本然性联系规范人的认识、实践活动。在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上,不仅要考虑人的目的性对实践的制约,还要考虑自然整体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对实践的规范。

 4. 在主客体关系问题上,生态文化也有自身的理解。主客体的关系不再是主客二分、主客对立、主体凌驾于客体之上的关系。而是在肯定主客体有机联系的基础上,发挥主体能动性,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人自身的目的。要求主体认识实践活动,在对象性思维之外,还应有整体性思维,将人的认识实践活动置于人—社会—自然复合系统整体之中进行观照,使自身的认识实践活动兼顾到各方面因素的相互作用,兼顾到生态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价值主体问题

 

       工业文明时代价值观以人为惟一的价值主体,认为其它事物不具有独立价值,只有在满足人的需要时才具有对人的工具价值。这种价值观导致了人类对自然肆无忌惮的占有和掠夺,导致了生态危机和人类自身的生存困境,客观上要求人们重新审视自身的价值观。如何避免人类对自然的破坏性掠夺?如何肯定自然存在的权力或价值?自然价值主体问题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出的。

       国内外都有学者否定人是惟一的价值主体,认为价值主体应是包括人、有机物、自然、社会在内的一切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自控系统。张华夏先生认为:“生命自维持系统或生命维生系统有自己的自我、自己的目标、需要和利益,它们完全可以作为价值主体。”佘正荣同志在《环境伦理学的价值论依据》一文中也肯定生物、生态系统是价值主体。也有人否定这一观点,认为肯定生态系统的价值,并不一定要肯定生物、生态系统作为价值主体。刘福森认为,生态系统的价值是从人的长远发展来说的价值,仍是相对人的价值主体来说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认为肯定生物、生态价值的主体性,是将生态价值问题混同于存在问题。

       在价值主体与价值问题上,我们认为:

       1. 人作为价值主体,既与自然万物有区别,又与自然万物相联系。一方面,人作为主体是从自然长期演化而来的,是自然生态系统进化发展的产物,我们不能割断人与自然万物、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历史联系;另一方面,人的价值的实现也离不开自然万物、自然生态系统,人与自然生态系统存在复杂相关的有机联系。

       2. 自然万物特别是生物、生态系统的演化具有自身的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合自然目的),因而具有潜价值。耗散结构系统在有外界负熵流不断输入的条件下,能够不断优化系统结构、功能,使系统趋向有序,并不断升级。所以生命和生态系统的自组织活动总是不断趋向于维持自身的稳定有序,向更高水平进化,表现出潜价值。目的性、进化是与价值相关的范畴。生物在自身自组织运化过程中,与周围环境进行不断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能够自主地从环境吸取物质、能量。在环境系统发生变化时,生物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调节机体功能结构,发挥自身能动性,利用环境,尽可能充分地从环境中吸取维持自身生存需要的物质能量,具有不同程度的自主性、能动性,可以看作价值主体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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