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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徽州文书研究

时间:2009-8-8 16:49:13  来源:不详
材料”综合研究历史社会实态作为我们时代学术之新浪潮呢?“假若这两个设问都可以做肯定的回答,那么,徽学就不能不是我们这个时代学术潮流中的一个主流”。[6]

    王国键则从2O世纪世界新史学发展潮流的角度,阐述了徽州文书对中国现当代新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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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国键根据中国社科院历史所据其所藏徽州文书所编《徽州文书类目》(黄山书社2000年版)的目录进行统计,政治类的官府文书占总数的5.1%。(《徽州文书档案与中国新史学》,《徽学》第2卷)他以此数字为参照,得出徽州文书中公私文书所占比例。我认为,这是不准确的。首先,公文不仅指官府的政治性文书,还包括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文书,只要文书的制作者是官府,它就属于公文,而这在徽州文书中占有相当数量,其中赋役文书便是官府制作和颁发的公文,根据《徽州文书类目》所载,它包括黄册底籍、黄册实征册、户贴、鱼鳞图册、田土号簿、归户册、归户票、审定户由、税单、上下忙执照和串票等22种,其中所存鱼鳞图册、税单、上下忙执照和串票等数量极大。再据《徽州文书类目》所载,土地和财产类文书中各种契约的验契和税契凭证等,商业文书中的各种税照、执照和印照等,还有教育与科举的一些文书,也属于官府制作的公文。据笔者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整理文书所见,加上目前有关著述的介绍,公文在徽州文书中至少占20%~30%,由此可推知民间文书所占比例。

②  参见姚邦藻主编的《徽州学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一章《徽州学的内涵》、卞利的《20世纪徽学研究回顾》(《徽学》第2卷)。

 

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他认为,20世纪世界新史学发展的趋势和特点是扩大历史研究领域,加强民众社会研究,自下而上地研究历史,加强历史综合研究,努力解决史学“碎化”问题。徽州文书的开发和研究,“为中国新史学提供和开辟了新的学术领域,并在众多领域里取得了重大研究成果。徽州文书档案来源于民间,它的研究有助于新史学自下而上研究方法的实践和运用。作为综合、典型和连续性材料,它的开发和研究又能促进徽学的综合研究,为历史学解决‘碎化’问题探索有效途径和方法”[8](p9)。

(二)  对具体史学研究的价值

    由于徽州文书反映了宋、元、明、清和民国时期徽州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虽是地方文献,却因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典型性等同时代其他文献所不具备的突出优点,又有超越地方性的普遍意义,因此它不仅对南宋以来的徽州社会,也对整个中国社会各领域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学者臼井佐知子在《徽州文书与徽州研究》中指出:“包括徽州文书在内的庞大的资料的存在,使得对以往分别研究的各种课题做综合性研究成为可能,这些课题如土地所有关系、商工业、宗族和家族、地域社会、国家权力和地方行政系统、社会地位和阶级以及思想、文化等。这些资料是延至民国时期的连续不断的资料,给我们提供了考察前近代社会和近代社会连续不断的中国社会的特征及其变化的重要线索。”[9]约瑟夫·麦克德谟特视徽州文书为“研究中华帝国后期社会与经济的关键”[10]。栾成显则说:“徽州文书与文献典籍中所反映的明清社会经济制度,既典型地体现了明清两代朝廷的政治经济措施在地方上的执行情况,同时亦具有普遍性。……甚至可以说,如今也只有通过对徽州文书的考察,才能对明清时期的一些社会经济制度作更深入的研究,纠正谬误,推向前进。”[7](p6)

    阿风则从五个方面较系统地回顾了利用徽州文书研究明清史所取得的成果:(1)关于徽州文书与中国社会经济史的研究,始于80年代租佃关系与土地关系这一阶级关系领域,学者们进而对徽州文书进行经济分析,徽州文书的租佃契约、租谷簿、抄契簿、置产簿等成为经济史研究关注的对象。到80年代末,人们又开始尝试从经济史与社会史角度对徽州文书进行经济分析,通过对土地价格、土地买卖、土地经营以及从粮食亩产量等方面来探讨当时的社会实态。(2)关于徽州文书与徽商的研究,始于80年代末。其中,对徽商的个案研究及徽商的网络研究是重要方面。(3)关于徽州文书与徽州宗法宗族制度的研究,始于90年代。其中,有关宗族制、宗族在徽州乡村社会中的统治地位和“同族统合”等是研究的主要方面。(4)徽州文书与明清农村社会研究。徽州文书对于重新认识明清农村社会中的乡约、会、里甲制等各种社会力量的运行机制与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5)徽州文书与中国法制史研究。徽州文书对于法制史研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它在土地买卖、税契制度、家产分割、民间纠纷以及诉讼制度等方面都有许多一手材料。他认为,2O世纪80年代以来对徽州文书研究的每一次深入,“都是与整个明清历史研究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因为徽州文书的研究决不仅是一种地方史的研究,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以徽州文书为代表的明清地方档案’整体研究基础上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11]

不少学者对徽州文书在历史研究各领域的作用作了具体论述,限于篇幅,不一一介绍。

三  徽州文书的时间断限和存世多的原因

 

(一)  徽州文书的上下时间断限

    理论上说,徽州文书的时间上限应始于徽州这一行政地理单位在历史上正式出现时,即北宋宣和三年(1121)。然而,由于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早的徽州文书是南宋时期的,所以学者们基本以南宋作为其时间上限。

    但是,学者们对徽州文书的上限具体始于何时存有分歧。周绍泉说:“闻见所及,徽州文书时代最早的是北京图书馆收藏的《南宋嘉定八年(1215年)祁门县吴拱卖山地契》,最晚的是民国1949年的契约,前后延续730多年。”①王国键说:“现存最早年代的徽州文书档案是南宋嘉泰元年(1201年)的《黄录法坛龙简》,最晚年代到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前后跨度达748年。”[9]上述两种说法都是以徽州土地文书的出现来判定徽州文书在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时间。这里实际涉及到如何理解徽州文书所包括的范围。如果将家谱和族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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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徽州文书与徽学》,《历史研究》2000年第l期。周绍泉在注释中说,此契见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而王钰欣等认为:“该契约是一张抄白而非原件,徽州文书原件时代最早的是南宋淳祐二年(1242)的《淳祐二年休宁李思聪等卖田、山赤契》。”(王钰欣等主编《徽州千年契约文书9宋元明编》卷l第l页)

 

徽州的宗族(法)文书,据《徽州历史档案总目提要》所说,现存有南宋绍兴十一年(1141)的《金紫胡氏宗谱》[12](pl7),那么徽州文书的上限就应当是1141年。这样,徽州文书的时间跨度就达800多年(1141—1949)。为此,有学者提出了“在时间上,因徽州文书遗存具有不可预见性,时间上限不定”的看法。[13](p189)

    关于徽州文书的下限,学者们多以1949年新中国建立为限。但也有学者将下限划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当代。刘伯山在谈及“伯山书屋”所藏徽州文书跨越的年代时说,书屋所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文书有130多份,最晚的一份是公元1984年的。[14](p407)我认为,将徽州文书的下限划在1949年之后在理论上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一,从时间上说,如果将1949年之后徽州的文书划人“徽州文书”,那么徽州文书的下限要划到什么时候为止?是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前,还是1966年“文革”爆发前?如果要延续到1984年,那么以后要是发现了比这更晚的民间文书,这一下限是否还要延长?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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