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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元典章》校《元史》

时间:2009-8-8 16:50:30  来源:不详
的。当补年代“至元八年”。

  2.《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4页):

       凡封赠之制:至元初,唯一二勋旧之家以特恩见褒,虽略有成法,未悉行之。至元二十年,制:“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被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参酌旧制,出给诰命。”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圣政一·饬官吏》: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钦奉圣旨内一款:在先考课虽以五事责办管民官,为无激劝之方,徒示虚文,竟无实效。自今每岁终考课,管民官五事被具,内外诸司官职任内各有成效者,为中考。第一考,对官品加妻封号。第二考,令子弟承荫叙仕。第三考,封赠祖父母、父母。品格不及封赠者,量迁官品,其有政绩殊异者,不次升擢,仰中书省参酌旧制,出给诰命施行。

文字与上引《元史》几乎全同,唯年代有异。另外《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有《官吏考荫封赠》的标题,但无具体内容,仅书年代“至元二十二年”,下注小字“见圣政门饬官吏类”,显然是指同一文件。按《元史》卷二○五《奸臣·卢世荣传》:

  (至元二十二年)二月,……世荣既以利自任,惧怒之者众,乃以九事说世祖诏天下:……其九,定百官考课升擢之法。

可知至元二十二年确有考课制度的改革。考课中加入封赠内容,应当就是改革的重要部分。据此,《元史》年代似误,当从《元典章》改为二十二年。

  3.《元史》卷八四《选举志四·考课》(2114页):

  凡封赠之制:……至治三年,省臣言:“封赠之制,本以激劝将来,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诏从新设法议拟与行,毋致冗滥。礼部从新分立等第:……

仍然是封赠的内容。此条详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又例)》:

  延祐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封赠之制,本以激劝臣下,比因泛请者众,遂致中辍。今命中书省从新设法议拟举行,毋致冗滥。

《元典章》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第十六款所载全同,许有壬《至正集》卷七五《公移·封赠》也完整无误地引述了此款文字。按此前元朝封赠制度具体细则,制定于延祐三年四月十八日,见《元典章》卷十一《吏部五·职制二·封赠·流官封赠通例》。封赠因故“中辍”,在延祐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见《元典章》新集《吏部·官制·总例·住罢封赠》及《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一》。两年后英宗即位,为推进汉化改革,重议举行。《元史·选举志四·考课》将此事系于至治三年,恐误。而且《元史》在详述“礼部从新分立等第”的内容后(实际上主要是延祐三年细则的重申)又载:“至治三年,诏:‘封赠之典,本以激劝忠孝,今后散官职事勋爵,依例加授,外任官员并许在任申请,其余合行事理,仰各依旧制。”“至治三年”先后两次出现,显然有问题。第一个“至治三年”,当据《元典章》,改为延祐七年。

四  标点错误

  校点《元史》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校勘姑置不论,仅就标点而言,由于元朝族名、人名、地名译名混乱,纪、志案牍文字冗杂,往往文义难晓,其困难也要高于其他正史的标点。中华书局校点本《元史》出版后,陆续发现了标点中的少量问题,因此在80年代重印时,挖改标点错误近百处。但通过对读《元典章》,仍可发现一些“漏网”的错误。如周良霄先生根据《元典章》卷五七《刑部十九·诸禁·禁宰杀·禁回回抹杀羊作速纳》,正确地指出:校点本《元史》卷一○《世祖纪七》至元十六年十二月“丁酉,八里灰贡海青。回回等所过供食,羊非自杀者不食,百姓苦之”一条,“贡海青”后不当断开,而应紧接“回回”。[17]这一类标点错误,还可以续举两例。

  1.《元史》卷八二《选举志二·铨法上》(2045页):

       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仓库官·仓库官升转》:

  延祐四年十月,行省准中书省咨。来咨:“抚州路备大盈库申,库使张京另无俸给,如蒙定俸给禄,唯复依湖广省元拟,库官周岁满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满依例升转。官吏俸给已有定例,外据仓库官升转一节,本省未奉前因,咨请照验。”准此。送据吏部呈:奉中书省札付,本部呈:“江浙省咨:‘各路司吏历俸已及两考,在役,选充五万石之上仓官一界。如无侵欺粘带,合无将历过仓官月日比路吏一倍折算。历五百石(引者按:原文如此,据上下文当作五万石)之下仓官月日,以二折三。与元役路吏俸月通九十月,照依见奉递降通例,历典史一考升转。唯复五万石之上者,比同考满路吏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之下者,于典史内添一考,依例迁叙。’本部议得: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已及两考,选充仓官。如无侵欺粘带,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依例迁叙相应。”都省仰依上施行。奉此。已下主事厅标附格例去讫。今奉前因,本部议得:江西省咨仓库官役满,未奉升转定例,以此参详,合依呈准江浙省元拟,如系路吏历俸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一界,另无侵欺粘带,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如无粘带,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如蒙准呈,移咨行省照会,札付本部,为例遵守。具呈照详。都省咨请依上施行。

本条核心内容,是最后一段有关仓库官升迁的规定。这项规定讲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是由历俸两考路吏转任的仓官,任职一界后,比同考满(考满应为三考),即可充任最低级的首领官典史,再经一考,可升为级别稍高的首领官吏目。第二,如果是库官,任职一年后“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例升转”。最后一句话,实际上没有讲清楚“本等月日”和“依例升转”的确切含义,或许就是文件开头“依湖广省元拟,库官周岁满替,准理路吏月日,考满依例升转”的意思,对此还可以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元史》中“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的标点有误,应当改为“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前面讲仓官,后面另讲库官,并非一事。元朝仓库官并称,但仓官地位似乎略高于库官。《元典章》卷九《吏部三·官制三·仓库官·仓官贴补库官对补》,引用武宗时临江路总管万少中(姓万,散官少中大夫)上言,谓“仓官已有养廉定例,尚蒙省部定立出身,惟库官另无俸给养廉,又无优升定例”。如按照《元史》原来的标点,仓官升典史,升吏目,又“迁叙”库官,是不合情理的,只能自“库官”开始另作一句。
  另外前引《元史》中“湖广行省仓官”六字,实系赘文。从《元典章》可以看出,这条仓库官升迁的规定是由吏部拟定、中书省批准,咨发各行省通行的。如《元史》所言,则一似单独针对湖广行省,谬甚。《元史》致误之因,大约是由于公文原件开头有“湖广省元拟”一语,遂将其插入通行规定之中。此类错误在《元史》特别是《选举志》中并非个别事例,兹不具列。

  2.《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食货》(2649页):

  诸犯界酒,十瓶以下,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七十瓶以上,罚钞四十两,笞四十七,酒给元主。酒虽多,罚止五十两,罪止六十。

此条详见《元典章》卷二二《户部八·课程·酒课·犯界酒课不便》:

  大德五年,江浙行省,据左右司都事赵承事呈:……照得元准中书省咨,……都省议得:今后犯界酒一十瓶以下,追罚钞一十两,决二十七下;一十瓶以上,追罚钞四十两,决四十七下。酒虽多,止杖六十,追钞五十两。

从《元典章》中很容易看出《元史》的标点错误。“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当标点为“笞二十七,十瓶以上”。《元史》(也许是此前的《经世大典》)在删节原始公文时,将“二十七下”的“下”字省去,又将下一句“一十瓶”的“一”字省去,“二十七”与“十”两个数字相连,就很容易点错了。查百衲本《元史》,“罚中统钞一十两笞二十”只好是一行的结束,“七”字为下一行开始。校点本的标点不慎致误,与此也有关系。日本学者编《元史刑法志研究译注》时,则对此条进行了正确的标点[18]。


[1]参阅冯承钧《元代的几个南家台》,载氏著《西域南海史地考证论著汇辑》(中华书局,1957)。
[2]元朝名为也先帖木儿的人很多。关于这一位也先帖木儿的材料,见《元史》卷一一二《宰相年表》、卷一三四《秃忽鲁传》、卷一九《成宗纪二》大德元年三月庚午条(译名作也先帖木而)、苏天爵《滋溪文稿》卷八《萧  墓志铭》(译名作野仙铁木儿)、同恕《榘庵集》附录贾仁《同恕行状》(称咸宁王野仙公)。王梓材、冯云濠《宋元学案补遗》卷九○将他列入“鲁斋门人”,称其为“贞献野仙铁木儿先生”。
[3]《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远方病故官属回还脚力》:“延祐七年十一月钦奉至治改元诏书内一款:云南、四川、福建、广海之任官员,已有给驿定例。到任之后不幸病故,抛下家属无力出还,穷困远方,诚可哀悯。仰所在官司取勘见数,应付元去铺马车船,仍给行粮,递送还家。”同书新集《国典·诏令·至治改元诏》所载同。
[4]《元史》卷一○一《兵志四·站赤》。
[5]《元典章》卷三六《兵部三·驿站·给驿·礼上官员二千里外骑铺马》。
[6]引自刘坚、蒋绍愚主编《近代汉语语法资料汇编(元代明代卷)》(商务印书馆,1995)第335页。
[7]按《朴通事》虽成书于元末,但在明朝又作过一些修改,主要是把元朝的地名、官名、俗语用明朝通行用语予以改写。这里的“南京应天府丞”就是明朝地名、官名,并非元朝所有。
[8]参阅陈高华《论元代的站户》,载氏著《元史研究论稿》(中华书局,1991)。
[9]见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第198页。
[10]参阅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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