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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

时间:2009-8-8 16:51:06  来源:不详

——從格雷夫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看東西方社會制序的原發路徑

 

    哈耶克(F. A. Hayek)說過:「如果歷史上有甚麼事情幾乎完全失敗了的話,那就是人們對道德變遷之原因──在這些原因中,說教(preaching)可能最不重要的解釋,但這些原因有可能是那些決定人類演進進程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1 哈耶克的這一見解,含蘊甚深。哈耶克的這句話,含有兩重意思:一,道德變遷的原因,難以理解,難能解釋;二、道德與社會制序(social institutions)的變遷,有著錯綜複雜的內在關係。哈耶克這裏並沒有提及另外一個極其重要但同樣「不可言說」(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語)的問題,那就是道德法則的實質是甚麼?從整個人類思想史來看,甚麼是道德,這是一個從亞里士多德(Aristotle)、休謨(Hume)、康德(Kant)、維根斯坦,到現代元倫理學家(meta-ethics)如斯蒂文森(Charles L. Stevenson)以至到當代博弈論經濟學家哈薩尼(John C. Harsanyi)和賓默爾(Ken Binmore)就一直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這裏且不管道德的實質是甚麼,哈耶克的上述邏輯斷想看來是對的,那就是,自有人類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制序都有一定的倫理維度和道德基礎。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在任何社會制序的生發、型構和變遷中,均會有一定的作用。

    然而,「理性直觀」和「邏輯斷想」是無法替代「科學」的「求證」的。尤其是在當代社會科學的話語環境中,更是如此。那麼,進一步的問題自然是,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與社會制序的生發、型構和變遷的關聯機制是怎樣的?我們如何在當代社會科學的話語語境中「驗證」哈耶克的上述理論斷想?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美國斯坦福大學的格雷夫(Avner Greif)教授拓闢出了他的頗受西方學界矚目的「歷史比較制序分析」理論進路。在其歷史比較博弈分析的理論建構中,格雷夫試圖用現代經濟學的分析工具,對道德(他稱作為「文化信念」,即「cultural belief」)與社會制序的生發與型構的關聯機制,做出一些解釋2。本文以下將簡要介紹格雷夫教授的「歷史比較制序分析」進路的理論成果,並從中反思出不同歷史文化傳統中的「道德類型」在東西方社會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程度上所引致的差異及其原因,以及伴隨不同制序變遷路徑的社會經濟後果。

    一、理論假定

    為了使我們的理論考詰從純思辯的理性推理走向「歷史的理論分析」從而更接近成為現實世界的「鏡像」,讓我們先把人類社會的種種活動和交往視作為種種社會博弈,而把社會中的人視作為各種博弈者(players)。為了理論論述的方便,我們也把種種社會博弈者做一簡單的分類。根據人們在靜態、動態和重複博弈策略選擇中的「稟好」(這裏借用康德的「Neigung」一詞,牟宗三先生把它譯為「性好」,苗力田先生把它譯為「愛好」,這裏從我國中青年哲學家韓水法的譯法3),我們把社會中的博弈者分成兩個類型:C類型(意為自私型的「騙子」,英文為「selfish Cheat」)的「直接理性最大化」的無道德感的人;H類型(意為自利型的「誠實人」,英文為「egoistic Honest」)的有道德約束的理性最大化者。

  從經濟學來講,在廣義「多人囚犯困境」的直接社會博弈中,與所有人都選擇H類型策略相比,所有人(或大多數人)都選擇C類型策略將會導致每個人都「景況更差」(worse-off)。但由於在這種廣義的多人囚犯困境的社會博弈中選擇C類型策略是每個人的「佔優策略」,即不管他人選擇甚麼樣的策略,自己最優的選擇是C(「cheat」──這裏包括背叛,不合作、不守信、不履約等,即一般囚犯困境博弈模型中「defect」),這就需要衍生、制定或設計出許多制序安排(包括制度規則)來限制人們選擇C類型策略。然而,在整個人類社會歷史演變過程中,這種C類型的策略選擇和C類型的人(即不守信、不誠實的自私的追求直接最大化利益的人格特徵)與H類型的策略選擇(誠實、守信和有道德約束的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人格特徵)對社會制序化進程和制序變遷路徑意味著甚麼?換句話說,是否人人都選擇H型策略而不選擇C型策略在社會的進化中就是好的?這是否就自然會產生更多的合作剩餘從而衍生出一個比C類型文化信仰的社會更加優越的H類型的社會?

  我們迄今為止的社會制序的理論分析已經發現,社會制序從某種程度上來看就是一個社會的既存文化在社會過程中的外化,或者說,社會制序是在一定歷史時期的既存文化的「影射」、「鏡像」或「歷史積澱」(筆者已在剛完稿的《文化與制序》的一書中對此做專門論述)。現在進一步的問題是,這種文化在社會過程中外化的內在機制是怎樣的?從社會倫理和個人道德類型的分析視角,我們可以進一步展開文化本身向社會制序外化的內在機理。因為,在社會系統中,文化信念是與倫理、價值觀、社會規範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而社會倫理、價值觀和社會規範反映在個人的實踐中,就是道德標準。反過來看,一個社會的倫理準則和道德標準也就是支配人們活動和交往的一些共同文化觀念、文化信仰和價值觀。這裏,且不管道德法則源自何處,但作為人類實踐理性中的「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社會倫理和道德標準是通過「文化濡化」(enculturalization)和文化演進的社會過程而變成一個社群或社會內部成員的共同知識的。如果把文化濡化看成是導致社會制序的歷史連續性、延續性和承傳性的一種社會機制過程,那麼,倫理和道德對社會的制序化、經濟組織的型構、社會結構的定型與演變,以至對社會制序安排的經濟後果發生一定的影響,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從社會制序的微觀生發機制來看,由於任何社會既存的文化信念、道德倫理作為人們的一種「共同知識」,會決定和影響處於一定社會博弈安排中的每個博弈者對他人的行為和策略選擇的預期,因而它們自然會作為處在一定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知識」和「信念」與個人理性計算一起來決定人們在社會博弈中的策略選擇。按照演進博弈論社會制序的經濟分析進路,我們可以認為,在社會傳統中所延續下來的文化信念和倫理道德與處在一定社會背景和文化濡化機制中的個人的博弈策略選擇中「凝聚點」(focal point)4和「合作預期」密切相關,從而直接影響到人們社會博弈的均衡,以致對社會博弈規則的型構以及其實施機制形成發生作用,從而最終在社會制序安排上固化下來或者說外化出來。

  回到人類社會歷史的現實中來,我們即會發現,人們在社會博弈中採取那種策略,不僅是一個個人的理性計算問題,也不只是一個理性與道德的權衡(即:是審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還是道德推理 (moral reasoning) 呢?)問題,而且也是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傳統問題。譬如,在以色列民族中,由於數千年來信奉《舊約》的律法,其中包括「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箴規,人們在重複社會博弈中大都會採取「針鋒相對」的策略。在數千年傳統中華文化的「忠恕、寬厚、中庸、仁愛」教說濡化下的華人社會中,人們大概會較多地採取「兩怨還一報」或「多怨還一報」的策略選擇(這裏請想一下老子在《道德經》第49章的勸戒:「善者善之,不善者亦善之,得善矣」)。5在主要承傳古希臘──羅馬文化中個人主義傳統的西方社會,人們可能較多「理性、精明且審慎」地按可計算出的最優策略選擇進行社會博弈。6

  按照我們的社會博弈規則(即中文意義的制度)一般內生於博弈過程中的「自發秩序」,而社會秩序則源於人們重複博弈中的均衡選擇的分析進路7,我們這裏自然會通過「逆向推理」而發現,人們的文化觀念、倫理道德通過影響人們在社會博弈中的策略選擇進而影響博弈均衡的結果從而在長期過程中內生地型構、「凝固」和演進社會博弈規則。另外,按照格雷夫教授的分析進路,人們不同的文化信念也會導致不同的社會組織結構的形成從而衍生出不同的社會安排來。在社會演進中,不同的經濟組織又通過吸納新類型的博弈者而改變所有博弈者的可用信息,從而改變對某種策略選擇的支付而逐漸改變博弈規則(即一定的制度安排)。照格雷夫看來,這些社會組織包括司法機構、信用機構以及現代公司等等。格雷夫還認為,一種新的組織的出現也反映了人們知識存量的增加,而這種知識存量的增加所帶來的組織創新擬或是人們有意識地追求某種社會目標的結果,擬或是人們無目的地進行某種社會博弈實驗的結果。

  在具體到我們以兩種簡單人格類型所劃分的社會博弈分析理路中,可以認為,那種與普遍C類型博弈者(即自私的不講誠信道德的直接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必定是一個個人主義社會;而與普遍H類型博弈者(即講誠信道德的有約束的最大化人格)相適應的擬或是一個集體主義(collectivist)社會,擬或是一個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t)社會。8按照格雷夫的理解,在這種集體主義或社群主義的社會中,每個人與其他社會成員的經濟與社會交往主要依靠特定的宗教信仰、道德倫理以及意識形態的維繫因而多發生在家族、姻親和熟人之間,而人們社會交往和經濟交易中協定的實施則主要是通過習俗、慣例這些非正式的社會制序來進行,從而導致這種社會的內部結構將是「離散的」(segregated)。與之相反,在以個人主義為基因的C類型社會中,由於每個人都是相對獨立的,經濟交易和其它社會交往會發生在不同社會族群和社會階層之間,而個人的社會地位又往往隨著人們交往與交易半徑的擴延而在不同的社會群體和階層之間發生移位和變化。另外,在個人主義的C類型社會中,合約的實施又主要通過一些專業化的社會組織(包括法院)來進行。因此,C類型的社會結構從整體上來看往往是「整合的」(integrated)。

  那麼,為甚麼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內部的結構是「離散的」,而個人主義社會的內部結構卻是「整合的」?這似乎與人們的直觀推理相矛盾。這個「吊詭」(paradox)是如何產生的?格雷夫通過分析C類型和H類型人群的歷史博弈結果,在論辯邏輯上非常清晰地剝離出了這一「吊詭」產生的內在機理。

 二、傳 導 機 制
  在1992年發表在《美國經濟評論》上的〈制序與國際貿易:商業革命的教訓〉、1994年發表在芝加哥大學《政治經濟學雜誌》上的〈文化信念與社會組織:對集體主義和個人主義社會的歷史和理論的反思〉,以及1999年由英國劍橋大學出版社出版的《熱那亞與馬格里布商人:歷史比較制序分析》一書和其它文著中,格雷夫以十一至十二世紀地中海地區兩大「貿易社會」即熱那亞和馬格里布商人群體內部的文化信念之差異對社會經濟組織的型構,伴隨著社會組織型構的社會結構的固化,信息的傳遞、協調機制以及合約實施機制的演進(即我們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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