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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中的个人道德与制序演进

时间:2009-8-8 16:51:06  来源:不详
文化和跨族國之間的貿易機會的出現,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文化觀對經濟增長的影響迥異更甚。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來考察不同文化觀對制序型構、變遷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第一個方面,在決定是否建立一個跨經濟的代理經銷網絡時,任何一個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獲利的高低與代理機制安排的效率。在平衡這兩者時,不同文化信念自然會影響到經銷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這種跨經濟經銷代理網絡的決策。由於個人主義文化觀一開始就不怎麼講誠信守諾,因而有這種文化信念的商人更敢僱佣不講誠信的代理商。在考慮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國經濟建立自己商品的經銷網絡時,有個人主義文化觀的商人不大有對當地代理商過去是否有欺詐行為的顧慮。只要存在r >κ+φu ,他就會決定建立這種跨經濟、跨地區、跨族群甚至跨邦國的經銷代理關係。相反,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傳統則會在商人平衡可獲利的經銷代理關係和有效率的經銷代理關係上加上一道「楔子」,從而使跨經濟、跨地區、跨社會和跨族國的經銷代理關係很難建立起來。因此,一個有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信念的社會不但就其內部來說一般有一個「離散」的經濟結構,而且從整體上來說更可能是一個封閉經濟。相反,那些信奉不講誠信的個人主義文化觀的社會不但內部有一個「整合」的經濟結構,而且在整體上更可能是一個開放經濟。第二個方面,由於在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社會中商人們更傾向於只相信那些被過去的歷史證明可信的人,如果在遠程的外地或外邦中有一個貿易和賺錢的機會存在,這些商人更傾向於從自己的經濟體內部找一個可靠的人派到外地或外邦中替他進行代理經銷活動;而有不講誠信的個人主義文化觀的商人遇到這種情形時則更傾向於在當地僱佣一個本地人作他的經銷代理。後一種商人所可能做的只是設計一定的制序安排和社會機制以實現合作剩餘 r ,並通過一定的制序安排和設計的社會機制來誘導當地的代理商守諾並代理經銷他的商品。由於當地人的語言背景和擁有的本地知識信息遠比由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商人從外地或他國派來的代理經銷商要優越,在實際的商業貿易經營上,不怎麼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機制安排可能比講誠信道德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的機制安排更成功,從而在長期商業經貿活動的歷史變遷中通過競爭機制而逐漸淘汰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的機制安排。第三個方面,由於在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商業群體內部對欺詐行為的集體懲戒機制也自然適應於跨經濟或社會間的代理關係,在同樣具有兩個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的經濟體之間的代理關係的最優佣金應該高於在同一個經濟內部的代理關係所支付的佣金。這主要是因為,在跨經濟間的代理關係中集體懲戒機制的不確定性會減少一個有欺詐行為的代理商被集體懲戒的可能性。從上述最優佣金的函數中可以推知,這將會增加最優佣金。由於建立跨經濟的經銷代理關係的費用比在一個經濟內部建立經銷代理關係的費用要高,所以在由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觀念支配下的經濟體系不僅有一個內部離散的結構,從整體上它又是一個內向型的封閉經濟。相反,在個人主義經濟體系之間建立跨經濟的代理關係就不必有集體或社群主義經濟之間的那種阻隔。儘管與集體或社群主義經濟體系相比,同樣的不確定性仍然存在,但在個人主義經濟體系中跨經濟與邦國間的代理佣金水平與在同一個經濟內部的代理關係的最優佣金更趨於一致。因為,個人主義的文化信念使得這一不確定性變得無所謂了。從而,不講誠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僅會導致一個內部整合的經濟結構,更有可能導致一個外向型的開放經濟。
  第四,由於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文化信念會導致水平的經銷代理關係、人際關係的個人化和熟人化、內部離散的社會結構,以及社群或社會內部交往的「關係網絡」,在這種社會中,社會主要是通過一種非正式的經濟懲戒機制來誘導每個人不採取「不合宜」的行動策略選擇。並且,這種非正式的集體懲戒機制是能夠自我實施的(self-enforced),且由於存在一個信息傳遞網絡是可行的。加之,由於經濟交往和商業貿易多在同一個內部離散的族群中進行,這種經濟的集體懲戒機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倫理所強化,因而這種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更有可能是基於一定非正式約束機制(如口頭傳統、禮儀、慣例)的習俗經濟或慣例經濟。人際關係的個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自然會導致以倡導誠信、守德、履約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內部人們交往與交易的半徑大大縮小,即一般發生在家族、親友和熟人圈中,從而無力拓展出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The Fatal Conceit: The Errors of Socialism)中所說的「人之合作的擴展秩序」來,或者說,人之合作的擴展秩序無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群、邦國或經濟體擴展。另外,由於人們對習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慣例約束就足以維繫這種離散的、分隔的、並具有水平社會分層結構且經濟和貿易交往半徑很小的社會的運作,也就沒有必要產生出正式制度約束機制和作為第三者的實施機構(立法與司法系統)的要求從而社會也無能向正式法律規則體系的調節規制的過渡與轉化。這也說明,這種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有著保持和維繫習俗與慣例經濟的巨大張力。相反,在一個不講誠信的個人主義文化傳統中,社會的經濟結構更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並且有人際間的低水平的信息傳遞交流,也缺乏集體懲戒的實施機制。在這樣一種個人主義社會中,由於缺乏自我實施的經濟上的集體懲戒機制和人際間的信息交流網絡,非正式約束對人們的約束程度較低。加之,這種垂直整合的社會結構和同行間的疏離關係以及人際間信息交流網絡的匱缺也自然阻礙道德倫理和社會規範對人們經濟活動的約束作用。換句話說,在這種社會結構中,道德、倫理、社會規範是「稀釋」的。因此,在具有個人主義文化觀的社會中,為了保證人們的交易、交換與交往,這種C類型的不講誠信的文化基因就要求社會生發出一定的正式法律框架來規約人們的行為,來協調和解決商人和商人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間的經濟糾紛。結果,這種C類型的不怎麼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文化信念往往會導致一個正式立法機構和司法程序的型構與建立。
  比較這兩種文化觀和社會經濟制序安排之型構過程的內在關聯機制,就會發現,講誠信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更注重道德約束和人際間的非正式的集體自我懲戒機制,從而導致一個封閉的、內部交往和交易半徑很短且在同一個平層上進行商業貿易活動的離散式的社會結構;而不講誠信道德的個人主義社會卻反而正因為人們不講信義而更注重訴諸於正式法律制度框架來規約和規範人們的交易、交往和交換活動,從而生發出一個整合的制度化社會來。至此我們可以歸納到,講誠信、美德和良善的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往往靜滯於一種習俗經濟(customary economy)或慣例經濟(conventional economy──這裏可以把它理解為傳統中國數千年延續的禮俗社會)而難能導致一個發達的商業體系;相反,不講誠信道德且每個人自私自利甚至不擇手段地追求著個人利益最大化的個人主義社會卻更容易衍生出一個法治的現代商業體系來。上帝在擲骰子?
  這裏需要指出的是,格雷夫本人可能並沒有意識到,從道德意識、社會心理、文化和社會制序生發機制的作用鏈條中可以體悟到,在集體主義文化尤其是社群主義文化社會中,任何個人均會在一個雙重人格的內在張力(inner-strains)之中生活11:一方面有欲望追求個人的幸福、快樂、自由、效用和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顧及他人尤其是家人、族人、鄰人、熟人甚至不相干的陌生人的利益。這亦即是說,當一個人要遇到誠實與不誠實、道德與不道德的選擇時,他常要要在「義」(道德)與「利」(不道德)之間進行著複雜地平衡,並引致人們儘量對不誠實、不道德的選擇而進行掩飾和偽裝,並致使集體或社群主義社會中的人往往表現出一種雙重人格,成了一種「雙向度」的人,並結果往往造成社會中出現一些表裏不一的虛偽的「假道學」。相反,在個人主義社會中,文化和社會規範鼓勵人們更加自由地、公開地從而也更加放心地追求個人的幸福、快樂、自由、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當這種追求與他人的同樣追求發生衝突時,大家則坐下來談判,討價還價,並力求設計並創生出一定的制序或機制安排來協調和規制人們的活動與交往,從而逐漸生發出一種法理社會或哈耶克所說的人之合作的擴展秩序來。由於在個人主義社會中,社會的倫理原則和道德規範並不趨於阻抑而毋寧褒揚個人對自己的幸福、快樂、自由、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這就更有可能使每個人更趨近於一種表裏如一的「單向度」的人。由此可以推論到,講道德的文化和社會往往造就一些「表裏不一」的「偽君子」,而不怎麼講道德的文化和社會卻往往型塑一些表裏如一的「自私自利」的「誠實人」。── 這是否是上帝擲出的另一顆骰子?
    三、須進一步思考的問題
  從格雷夫的歷史比較博弈制序分析中,我們可以進一步聯想到,十一和十二世紀的那種H類型的馬格里布社會內部的博弈機制安排,恰似映照出以儒家倫理為基因的東亞諸社會前現代的歷史進程;而同一時期的以個人主義文化為基因的C類型的熱那亞社會,又恰似為近現代西方世界的興起播下了制序的「種子」。然而,二十世紀50年代後東亞諸經濟的迅速發展和80、90年代後「中華經濟圈」的崛起,是否意味著對這種人類社會歷史變遷中「上帝在擲骰子」吊詭的超越和修正?要解開這個當代人類歷史之迷,看來還要從辨析集體主義文化觀與東方獨特的社群主義文化觀的內在差異入手。不怎麼講誠信道德的西方個人主義文化觀,可以從中世紀的歐洲孕生出一個現代制度化的商品經濟體系來,但在二十一世紀之初的當今世界經濟格局下,如果不講誠信、不講道德,而只強調直接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和完全競爭的市場機制,就能再次生長出一個東方的制度化的商品經濟體系?換句話說,未來中國的制序化進程、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現代商業體系的發育,是否意味著向西方的不怎麼講誠信道德而只追求直接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文化-倫理-經濟-社會體系的復歸?或者說重蹈西方個人主義經濟體系的制序化歷史進程?這無疑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和探究的重要問題。 

  注 釋 
    1 見F. A. 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Consolidated Ed.(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82), p. 204. 
    2 格雷夫教授的有關著作有:
    Greif, A., 1992, "Institution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Lessons from Commercial Revolu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Papers and Proceedings), vol. 82, pp. 128-133;
    Greif, A., 1993, "Contract Enforceability and Economic Institutions in Early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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