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试论西晋寒族文学
试论禅宗文化的性别倾向…
试论柳宗元迂谪后期文学…
试论中国传统元素在豫酒…
试论当代文化建设与中国…
试论《山海经》的神话思…
试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
试论北宋“临江三孔的诗…
试论《三国志演义》的插…
试论文化工业理论生成的…
最新热门    
 
试论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研究

时间:2010-11-15 11:28:41  来源:不详
位的中国社会。此时,Jamaat作为一个拥有共同宗教信仰的多民族的文化、地缘共同体在与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逐渐抹平了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差异,成为孕育一个享有共同文化的新的共同体——回族的“母体”。
  共同的宗教信仰和由此规范的共同的生活方式促成了Jamaat内部的民族融合和文化上的整合,回族就这样在Jamaat与其所处的汉文化社会的互动中形成了。同时,以清真寺作为整个回族社区的中心及重心,进一步完善了清真寺——坊的立体文化结构,形成了处于汉文化社会之中的独特的回族社区文化。
  (三)明清时回族社区的变迁
  明清时期,为了对日益变化的社会进行严密控制,统治阶级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专制统治。封建统治者以中原正统自居,不惜一切代价,拒绝承接宋、元以来发展起来的与海外贸易联系,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规定“片板不许下海”,于是也就有了泉州港等地的日渐式微。同时,这一时期的回族社区及回族文化也在发生着明显的变化。

  一方面,统治者在各地敕建清真寺,一些大的清真寺便有了“官寺”之称,如西安化觉巷清真大寺等,相应地,清真寺亦将皇帝敕建清真寺的谕旨,以及封疆大吏的题字、刻石立碑或以匾高悬,并被许多清真寺传抄竖碑,这些来自大传统的“符号”又成为地方性社会——回族社区诠释自我合法性的象征,同时,这也表明回族社区已经被纳入到国家体系当中。但另一方面,统治者又采取种种高压强制政策,以达到其对回族及回族社区“去夷华化”的目的。如《明律》规定:“凡蒙古人、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人官为奴’,‘禁止胡服、胡语、胡姓’。”回族社区由此而出现“经文匮乏,学人寥落,既传译之不明,复阐扬之无自”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随后出现的回族文化自救——经堂教育和“以儒诠经”活动则正是以儒学诠释自我文化的合法性,以维护民族文化的生存和发展。
  当代的回族社区在宣传伊斯兰教义,传承和弘扬伊斯兰文化,加强穆斯林团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回族社区作为穆斯林宗教活动的中心、伊斯兰文化教育的中心、穆斯林婚丧殡仪服务的中心等将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一个样板和示范。
  二、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的主要渊源
  回族社区的法文化传统来源于伊斯兰法文化,而伊斯兰法文化是伊斯兰文化所具有的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伊斯兰法的文化渊源。伊斯兰法文化是伊斯兰学说的缩影,是伊斯兰法规定的典型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总和,体现了伊斯兰教的精髓与核心。同时,由于回族社区长期处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大环境当中,因此在不同程度上也接受了很多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内容,由此便形成了特色鲜明的回族社区法文化传统。
  (一)伊斯兰法文化对回族社区法文化的影响
  回族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对真主安拉的情感浓烈真挚,对伊斯兰教教义信仰坚定不移。《古兰经》和《圣训》等对于回族的日常生活具有支配性的作用,伊斯兰法文化在回族穆斯林H常生活习惯中处处浸润渗透。在规范穆斯林的行为上,凡符合伊斯兰教义者为“哈俩里”(阿拉伯语,意为合法),否则为“哈拉目”(阿拉伯语,意为非法、禁忌)。伊斯兰教义对穆斯林的行为规范功能及其深远影响,使其成为穆斯林的自觉行为准则,对于回族群众而言,具有明显的法的功能。如在回族社区内部产生的民事纠纷通常由清真寺的阿訇引经据典,用伊斯兰教义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如果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者,阿訇则通常用教义予以解释说明,这使伊斯兰教义在回族中有了更为现实且实用的法价值和权威基础。
  (二)中国传统法文化对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0 © www.lsqn.cn www.lsqn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