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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

时间:2011-11-3 9:15:01  来源:不详
从主一样,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脑,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脑一样。”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管理和人身财产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和维护遗嘱继承制度。教会法院有权验证遗产的遗嘱和监督遗嘱的执行,并有权处理无遗嘱的遗产的分配。
  (三)刑法制度
  教会法充满了强烈的宗教色彩,成为教会迫害异端,钳制思想的工具。其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宗教犯罪,凡违反教义或宗教信仰的行为均被宣布为宗教犯罪,其中叛徒、信奉异教、别立教派、亵渎圣物等行为被定为特别宗教犯罪,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1215年,教皇英诺森一世主持召开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并颁布了教皇敕令,要求严厉镇压所谓“异端”分子。1233年,教皇格里高利九世发布“通谕”,重申严厉打击“异端”活动。“教会法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对侵犯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规定了许多罪名,如亲属相奸罪、通奸罪、重婚罪、背叛贞操罪等。对侵犯财产和封建特权的行为,教会法视为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而处以重刑”[1]132-176。教会和教会法学家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义出发,提出了教育刑思想,他们认为,对犯罪的惩罚不是报复而是用惩罚手段回复上帝创造的秩序,注重对行为人的灵魂进行净化,使之早日回归社会。并主张在刑罚的适用上不分身份、地位、贫富的差别,一律平等。
  (四)诉讼制度和法院组织
  教会与世俗法院争夺司法权,在教会内部建立了不同等级的教会法院,分为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主教法庭,大主教法庭,教皇法庭。为了加强神权统治,维护正统信仰,罗马教廷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普遍设立了异端裁判所,直接由教皇控制,专理有关宗教的案件。著名科学家布鲁诺[注: 乔尔丹诺·乔尔丹诺.布鲁诺(GiordanoBruno,1548-1600),意大利思想家、自然科学家、哲学家和文学家。]就是被异端裁判所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这一野蛮制度直到19世纪才最终废除。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在证据方面,废除了宣誓、决斗等做法,而采用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并严惩作伪证的行为。“教会法要求在审判中遵循“良心原则”,后来发展成为西方的“自由心证”原则”[2]217。在民事诉讼方面,其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较繁琐。在刑事诉讼上,使用了纠问式诉讼方式,废除了有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但在实践中逐渐发展为野蛮残酷的诉讼制度,实行有罪推定,严刑逼供,刑罚残忍。
  二、教会法的特征
  (一)教会法是一种与神学密切联系的神权法
  教会法的基本信条和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上帝以及由上帝创造的秩序。就其内容来看,教会法所确立和调整的关系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人与他的创造者———上帝之间的关系。所以,教会法的违法概念首先不是指人的行为对人的关系和人的世界秩序的侵犯,而是对上帝的不敬以及对“上帝秩序”的侵犯。与此相联系,教规当然地成了教会法的重要部分,这反映了教会刑法制度的典型的神学意义。
  (二)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教会法的世俗封建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教会法首先按世俗封建秩序模式,确立了体系完备的教会权力的等级结构;另一方面,其法律的许多内容与世俗封建制度[注: 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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