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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

时间:2011-11-3 9:15:01  来源:不详
是以封建地主阶级占有土地剥削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制度。其基本剥削形式是封建地租,农民(或农奴)耕种封建地主的土地绝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被封建地主剥夺。]密切联系,表现出封建性。以格里高利改革尤其是1075年格里高利《教令集》为基础,12世纪晚期和13世纪的西欧天主教会已发展成一个较之西欧大陆封建王国更加完备、健全的教会组织系统,形成了一种以教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注: 中央集权centralizationofauthority国家权力集中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的制度。地方分权的对称。在这种制度下,]式的体系结构。在这一体系结构中,教皇是最高首脑,所有的其他基督教教徒都是教会的“肢体和它的成员”。中世纪教会到处行使的统治不仅仅限于宗教,而且行使政治、经济、行政和社会的权力:它的管理延伸到“基督教国家”的每一个王国;它不仅是每个国家中的国家,而且也是一个超国家。教会的统一性和的官方语言在整个中世纪产生了一种世界主义。一切基督教徒一方面是国家的臣民,另一方面,也是教会的臣民,必须对教会效忠,受教会法的管辖。
  (三)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性
  教会法虽然没有发展像近代法那样的部门法体系,但它在中世纪作为一种超越国界普遍适用的法律,与各种世俗的封建法律相比,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性。教会法作为一种体系性的法律,形成于12世纪末[注: 李慧珍,分别在1997年1月在北京和1997年5月在日本出道的,她的成名歌曲是《在等待》。1993年,她获温州市“金融杯”和一等奖“龙港杯”金奖及浙江省通俗歌曲大赛金奖。]到13世纪初。在12世纪末,这种法律被称为教会法,在13世纪则已被称为教会法大全。这表明教会法的体系已经形成。在以后的时期,教会法学家们将既存的各种性质不同的因素不断加以重新组合和重构,使教会法的体系更加完备。

   三、教会法与西方政治法律文化
  (一)教会法与罗马法
  1.对罗马法编纂的影响。教会和教会法对促进法典编纂和法律系统化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基督教的经典《圣经》其实提示了一种给予习惯法权威的仪式——成文化和法典化,教会法的渊源构成罗马法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基督教教规和教令的汇编也对当时法律的形成文化和系统化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查士丁尼[注: 查士丁尼大帝 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西元 526 ~ 565 年在位。他曾经镇压平民起义,征服汪达尔王国,东哥特王国,]及其后继者在随后的六、七、八几个世纪里编订了规模庞大的罗马法律汇编,极大推动了法律的系统化,给后人留下了系统完整的法律文本,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2.对罗马法复兴的贡献。西欧中世纪初期,“教会的教职人员成了唯一掌握文化的阶层,教会通过兴办学校来传播古代文明。而在教会的活动中,教会法起了重大的作用。作为古代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古罗马法学,正是通过教会法的桥梁作用才得以保存并传播到后世”[3]294。西罗马帝国[注: 罗马帝国(前27年—476年),962年 ,德意志国王、萨克森王 朝的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约翰十二世加冕称帝(962~973在位),成为罗马的监护人和罗马天主教世界的最高统治者。]灭亡后西欧之所以能保存罗马法,以及罗马法后来之所以能够复兴,也有赖于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因为许多教会的教士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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