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文化 |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文化 >> 文化研究 >> 正文
网络文化背景下当代青年…
探析高校大学生网络文化…
清华大学教授:网络“审…
专家析网络语言:“亲”…
亲字泛滥几乎替代你好 …
国学大师刘梦溪:纸面文…
网络文学繁荣背后
初探古典文学创作的审美…
网络新“言”,对汉语发…
网络新语解读
最新热门    
 
初探网络对法律传播的影响——以法律传播的实证分析为视角

时间:2011-11-3 9:15:01  来源:不详
点使它并不太亲民,往往走主动法律传播路径。网络的出现改变了主动传播的格局,互动性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传统传播的羁绊,公民不仅能参与立法、跟进司法信息、对法律问题探讨和辩论,而且能贡献内容。自媒体下人人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它并不囿于传统的刺激——反应——回馈的模式,而是制造(创造)——回馈——参与的循环互动。①
  《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是一个体现传受互动的例证。2009年11月6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止到2009年12月5日结束共征集2655条意见。②通过反馈中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发》进行补充和完善。这其中都贯穿着法律理念和规定的互动传播和融合。
  2.网络传播带来的多元化视角——沉默螺旋削弱了孤独对于个人的威慑力
  网络是畅达民意的平台,在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底线下,多种声音都能找到呈现机会,受众能得到更多思考的角度。话语权的下放和实现使人们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法律理念有了基础。原有的沉默螺旋也在网络中逐渐被颠覆,自有意见市场的建立和原有沉默扩散论导致的沉寂逐渐被打破,对于法律的认知和法律问题的看法呈现多元化的状态。
  网络的匿名性使更多人走出传统孤独的威慑。如重庆打黑中“律师造假门”事件,《中国青年报》发表《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一文,披露了为犯罪嫌疑人龚钢模提供辩护的北京[注: 北京有着三千余年的建城史和八百五十余年的建都史,最初见于记载的名字为“蓟”。民国时期,称北平。新中国成立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律师李庄涉嫌伪证罪。但文章中有大量法律传播带有相当的主观色彩和对法律的误读,传播界及法学界纷纷有人在网络媒体上及时发表文章征讨。我们听到了多种声音,同时也有渠道发表自己的看法。
  3.多级传播的结点扩散化,意见领袖作用被削弱


  “二级传播”理论提出在传媒与受众之间的人际因素是影响传媒和受众互动关系的重要变量。①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意见领袖。虽然这一理论被“多级传播”理论所修正和完善,但意见领袖的概念在网络舆情分析中仍是不可替代的理论工具。网络传播消息源的多样化和去权威性使得多级传播的结点扩散化,这里结点即指向意见领袖。网络环境中意见领袖虽然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但网民内心的服从欲减弱,表达欲望增强,它的作用逐渐被削弱。
  沿上文提到的律师造假门事件来说,搜狐、新浪、凤凰等网络对此事的报道和评论,可能影响了一部分网民对于这个法律问题的意见形成和一些法律知识的认知。但在传统媒体中没有太多话语权的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员通过自媒体的方式,如博客、论坛等,做法律上的解读,这使得意见领袖扩散化。
  (二)网络给法律传播带来的冲击
  1.碎片化传播可能带来法律传播困境——微传播的分割效用
  法律本身要求严谨的逻辑和严密的体系,反映到传播上则力求完整性和真实性。但现实证明枯燥的说理已经造成了传播碰壁。但同样,网络传播环境下法律信息的异化威胁着法律活动本身。网络带来微传播时代,信息碎片化严重,同时受众有个性化的选择性心理,在选择的过程中信息很容易出现异化。网络生态环境中,虚假信息、恶意信息等和真实共存。多数网民面对爆炸的法律信息缺乏基本的判断,基于选择性心理接触、理解和记忆。这种微传播和碎片化组合的方式很容易侵蚀法律的体系性、法律事件的真实性,并容易造成恶性循环。
  在“律师造假门”中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11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