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或自称“收元主”,或宣称自己命当“大贵”、“有帝王之分”,从而成为“谋反大逆”。一些人即据此指出“邪教特借烧香念佛以聚众敛财,其初志即怀不轨。观其所习经文灵文,大抵悖逆之词。徒党渐多,则必乘机起事。故自汉以来,若张角、韩山童、徐鸿儒等,未有不反者也。”[④]这时教门就被统治者视为祸乱的根源,严加镇压,亟欲彻底铲除。统治者在处理“邪教”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以完善补充,逐渐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
一
统治者对教门的惩治可以追溯到教门酝酿之初,此后虽然时紧时松,但基本上都明令加以禁治。早在元朝至大元年(1308),武宗针对不守清规戒律的下层白莲宗颁布了*:“禁白莲社,毁其祠宇,以其人还隶民籍。”[⑤]明代的开国皇帝朱元璋是借白莲教起事取得政权的,但因此也深知教门对世俗政权的巨大危害,对白莲教等教门厉行严禁,并特立律条:“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⑥]这是明清两代禁治教门最基本的律例,此后根据具体情况或重申,或补充,或修订。有明一代,“妖党叛乱”屡见,因而惩治教门的*也随之屡申。如万历四十八年(1620),大臣何宗彦、孙如游连续上疏请求禁治教门:“时白莲、无为诸邪教横行,宗彦尝请严禁,如游复申其说。帝从之。”[⑦]
清朝入主中原、取代明朝后,基本上沿用了明代惩治教门的律例。清入关前后为了配合军事攻伐,曾招徕过善友教徒胡有升等的投诚,将闻香教主王可就家族纳为旗人,在王的家乡滦州石佛口并建有“御赐碑文” 的“诰命碑” [⑧]。但清朝统治者很快也发觉教门其实是“妄造妖言,刻印给箚,惑□□□□(世诬民之?)辈”[⑨],因而在关外时即已严惩善友教徒李国梁等,禁止民人持斋吃素,入关之后对教门更是屡伸*。顺治三年(1646)六月,吏科给事中林起龙建议“如遇各色教门,即行拿问,处以重罪”,“以为防渐杜微之计”,[⑩]顺治令“从之”。[11]康熙对“邪教”也充满警觉。康熙五年(1666)强调地方官员要积极查禁“邪教”,制订了对失察“邪教”官员的处分条款。[12]康熙十四年(1675)又规定:“凡旁人出首邪教者,不论犯人男妇多寡,共追银二十两给赏。如系专拿之人拿获者,追给赏银十两。”[13]康熙晚年又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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