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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朝治理教门对策述略

时间:2007-3-9 16:27:12  来源:不详
有因,凡此盗兵之徒,皆吾赤子,不但被裹之人,……即贼首贼目,如有归命投诚者,亦当施浩荡之恩,开自新之路。”[36]天理教起事后,嘉庆多次指示统军将领要发布告示,宽贷投出自首的人,“其无知乡愚,平日为邪说所诱,及临时被其裹胁者,此时当深明利害,自顾身家,或能立时悔悟,据实首明,尚可贷其一死;或先行解散,各归乡里,亦可概免诛夷。”[37]

      镇压教门起事时宣扬投出自首免罪释放,主要是基于军事上的考虑。嘉庆对剿办天理教的清将同兴说:“若胁从之众,或降或窜,不妨网开一面,不可妄杀被胁良民,使其无路可归,转与贼众结成死党。”[38]因此,嘉庆对滥杀冒功而阻止了教徒自首投出的将领大为恼怒,如在追究清将福宁杀降之事时说“即实系邪教而能弃械投出,亦当贷其一死,量为安插”,福宁哄诱杀降,“即示人以不信,复阻其来归,是贼匪至今投出者少,皆由福宁办理此事失人心而伤天理所致,其罪甚重。”[39]

起事平定以后对为从教徒实行自首免罪的办法,则是因为嘉庆发觉加入各种各样教门的人数已经太多,不可能全部加以刑处,于是实行“被诱”教徒自首、悔改出结的可以免罪的政策。嘉庆二十一年(1816),湖北地方官上奏破获牛八教案件开导后投案具结改悔的有三百六十多名,嘉庆阅奏后说“湖北一省如此,可见各省传习邪教者,尚复不少。乡民妄听邪说,信从入教,本应治罪,但人数过多,愚民无知,一时被诱,不予以自新之路,朕心实所不忍”,诏令准许“被诱”教徒自首。[40]这个政策后来又得到修订而更趋完善。因为地方官员根据此例办理教门案件时,不分自行投案与被迫改悔,一概论以自首,准予具结免罪,嘉庆认为如此“所办失之宽纵”,对惩治教门不利,命令此后自行投案才得以真心悔改自首论,被获后方声称具结的只是“冀图一时苟免,释放后仍将故智复萌”,不得照自首宽免。于是在嘉庆二十四年(1819)定例:“如有具结改悔,赴官投首者,准其免罪,地方官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倘再有传习邪教情事,即按例加一等治罪;若拿获到案始行改悔者,各照所犯之罪问拟,不准宽免。”

(四)加强对案犯的管理。

      为了以儆效尤,杜绝危害,嘉庆朝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对案犯的管理,如将自首案犯开造名册申送臬司衙门存案,以便随时监察。嘉庆又对罪行严重的从犯处以枷号示众的刑罚,用来警诫老百姓。嘉庆二十一年(1816)河南曾将年过七十的从犯宋王宝等留于犯案地方永远枷号,“将该犯等犯事案由标明晓示,俾众触目警心,用昭炯戒。”嘉庆指示此后办理教门敛钱惑众案件,都要按照这个办法,留一二名遣犯在犯事地方永远枷号示众。但这个办法也有弊端,因枷号的教徒留于地方,仍然有同教前去访寻,反而成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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