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邪教”视之,给他们敲诈勒索提供口实,“把持之,诛求之,不逼至于贼不止。”[30]
其次,对“尚未滋事”或传徒不广的案犯不再实行家属缘坐的制度。嘉庆元年(1796)六月制订的“邪教大逆缘坐之法” 规定:“现在湖北邪教,乃公然造反重案。该匪等纠集多人,肆行劫掠,甚至戕官攻城,与官兵公然抗拒,实为大逆,不法已极,无论其父兄子弟皆当概予骈诛,方足以彰国宪。”从此“邪教逆犯”缘坐家属不许邀恩宽减,其弟兄均处斩立决,其父处以斩监候,永远*,遇赦不赦,“嗣后湖北逆匪案内例应缘坐人犯,俱照此办理。”[31]入教的人本来已经很多,不论情节轻重,对“邪教”一概以“大逆”论处,加上他们的父母兄弟,这样左牵右连,涉及人数更多,闹得到处人心惶惶。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嘉庆六年(1801)修订条例重申:“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正犯照律办理,其家属一概免其缘坐。”[32]这虽然是将乾隆年间所定的三例合并修订成一条,但在此时颁布其实是为了缩小了打击面,利于平定教门起事。
再次,将教门按类型分别治罪,对因无知被诱入的人“免议”。嘉庆十八年天理教起事之后,清廷再次对惩办教门的律条进行修订。因为通过这次案件,统治者发现不同的教门差别很大,对统治秩序的危害也就不同。他们认为,参与林清起事的白阳等教,“即系白莲教及八卦教之别名,最为地方之害”,应从重惩处,而其它温顺的教门与之应有区别。于是次年修订条例时,以白阳、白莲、八卦等教有“荒诞不经咒语”,并多次“谋逆”,将教首拟刑由“绞监候”加重改为“绞立决”,而红阳教等教门多温顺守法,虽传徒敛钱,为数众多,但对政权的危害远比“悖逆不法”的白阳等教为轻,于是将教首由“绞监候”减轻改为发新疆为奴。对于不明情况参与教门茹素烧香、念经求福等活动的,以前一概定为从犯发遣,这时以茹素烧香已经习以为常,教门借此传徒,老百姓难以明了,既不知道教门名目,又没有拜师传徒的,免议不再遣发。[33]
(三)自首免罪。
嘉庆对为从教徒实行自首免罪的办法。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平定教门起事时为了解散胁从,对投出的教徒免罪,以解散胁从。如五省教门起事时有教徒张效元“心里实在害怕,真心反悔”,投出自首。虽然张效元到新疆去,是因为发配黑龙江的教犯刘如说要“等着西边王发生有信来,再动手”,特意去问教首王发生可否起事的消息,[34]但嘉庆还是决定将之作为样板,特示宽容,“加恩释放”,其父也“加恩宽免”,以鼓舞其他教徒投诚。[35]嘉庆还表示,不仅胁从投出可以赦免,教内骨干也可以宽免,“念其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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