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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嘉庆朝治理教门对策述略

时间:2007-3-9 16:27:12  来源:不详
于是嘉庆后来决定教徒不得再留于内地,以免煽惑,并定新例“各项邪教案内应行发遣回城人犯,有情节较重者,发往配所永远枷号。”[41]

      因为教门从犯收赎后仍然留在本地,还是可能传习教门为害,故规定教犯均要实际发遣,罪犯年老、妇女、笃疾者也不得例外,而这些人按清律应是可以收赎的。嘉庆二十一年(1816)直隶有马杨氏等传习红阳教,发乌鲁木齐为奴,“虽系妇女,年逾七旬,应行实发。”同年直隶孙家望案内从犯杨胜思两脚患病,不能行走,仍实发回城为奴。[42]按乾隆的说法,这就是将教犯投之遐荒之地,“内地多去一习教之人,即邪教又少一人。”[43]

      因为教门案件频发,遣犯过多,为了便于看管,防止案犯在配所又传教惑众,不得不多次对遣发地方加以调整。乾隆时,教门罪重从犯发往黑龙江或新疆等边远荒凉地方充军。但后来怕教门遣犯到这些地方后不能安分,煽惑滋事,于是改军遣为为奴,于乾隆五十六年(1791)规定将教门从犯给予黑龙江索伦达呼尔为奴,由主人严加管束。后来因发往该地为奴的教徒也越来越多,以至管束疏阔,嘉庆十七年(1812)调剂改发新疆给额鲁特蒙古为奴。三年后,直隶总督那彦成认为此法未尽完善,奏请将教门从犯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的回人为奴。因蒙古族信奉喇嘛教,与假儒释道惑众的教门有相通之处,“目前之管束尚易,日久之煽惑宜防”,不利于杜绝教门之害。回族人信奉的是回教,不信佛教,可以借此杜绝流弊。[44]然而回疆遣犯也越积越多,难以控制,喀什噶尔参赞大臣松福上折要求停止发遣。刑部最后反复考虑,于嘉庆二十四年(1819)规定将为从之犯区分发配,“凡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为首拟绞立决,为从年未逾六十及虽逾六十而有传徒情事,俱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如被诱学习,尚未传徒,而年逾六十以上者,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充军。旗人消除旗档,与民人一律办理。至红阳教及各项教会名目,并无传习咒语,但供有飘高老祖,及拜师授徒者,发往乌鲁木齐分别旗民当差为奴。其虽未传徒,或曾供奉飘高老祖,及收藏经卷者,俱发边远充军。”[45] 

      除此之外,还有关于配犯潜逃的处理条款,对不知情而收留的人也要相应给与处罚。嘉庆二十年(1815)的条款规定,林清案内传习白阳教的遣犯在配所逃脱,奉有特旨,获后立即正法,“其余问拟遣军流徒人犯,若仅止脱逃,并未滋事者,于寻常遣军流徒脱逃加等调发例上各加一等治罪。如逃后滋事,或另犯重罪,及妄行控诉呈递封章者,各视寻常逃犯所应得罪名,加一等定拟。……其失察容留之人,于常犯脱逃之失察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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