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雍正四年(1726)五月初五日,诸罗县境内莲池潭地方,有蔡荫等十三人结拜父母会,公推蔡荫为大哥。雍正六年(1728)正月十三日,请罗县兖仔林地方有陈斌等二十三人结拜父母会,饮血沥酒,公推汤完为大哥,以朱宝为尾弟、蔡祖为尾二。同年三月十八日,蔡荫又与陈卯等二十人在萧养家再结父母会,仍推蔡荫为大哥,以石意为尾弟。诺罗县父母会成立的宗旨,是为父母年老疾病身故筹措丧葬费用而创设的,属于互助性的经济活动。据父母会成员尾二蔡祖等供种:“陈斌在汤完家起意招人结父母会,每人出银一两拜盟,有父母老了,彼此帮助。”(5)蔡荫、陈斌等人为父母年老身故丧葬预筹互助费,这是父母会得名的由来。《台湾旧惯习俗信仰》有一段叙述如下:
所谓父母会,就是各会员父母去世时,以父母资助丧葬费用为目的而组成。他介1虽说祭祀神佛,其实等于利用神佛,和现在的“人寿保险”相差无几。类似父母会的还有孝子会、孝友会、长生会、兄弟会等,名称虽然不同,但组织几乎相同。就是当几十个人创立父母会时,先各自捐出一定的金额,用其利息作为祭祀神佛之用。又各会员分别指定其专族中的一人,当此人死亡时,各会员再捐款作为丧葬费(6)。
父母会成员因生活贫苦,无力办理丧费,所以招人入会,每人出银一两,用其利息作为祭祀神佛及丧葬等费用,类似后世的人寿保险。《台湾私法》一书,对台湾父母会的性质,有一段较详细的说明,节录如下:
台湾有称父母会或孝子会的互助团体,其目的在补助会员的父母、祖父母、伯叔等丧葬及祭祖费。是一种保险团体,
因而此等尊属全部亡故时,该团体原则上要解散。南部地
区的父母会,皆不置财产,中部地区的父母会,大多拥有
财产。亦有保险对象的尊属全部亡故后仍不解散而继续充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