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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竞争走向联合近代中外资企业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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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21:12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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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1月1日达成协议, 在双方竞争激烈的浙江、江苏、安徽三省,大中华每月销售额为4416 箱, 瑞中1114箱。大中华售价分三档,分别为32.5、33.5、34.5元;瑞中为34.5元。如果超过规定销售数额,瑞中可加价至37元,大中华也可各加价2.5元。以上协议不包括两家高级火柴即瑞典的金字塔牌和大中华售价39元的各牌火柴。协议生效后,双方首次享受到适度、有序竞争的益处。早在大中华成立前夕,火柴业竞争激烈,“互相倾轧,售价愈抑愈低,至不能保持成本”,与瑞中达成协议,共同行动,联合提价,火柴售价陆续提高,协议签订后二天,即11月5日,每箱涨2.5元,1931年1月1日又涨10元,1931年3月1日再涨7.5元(注:《刘鸿生企业史资料》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53页。)。 大中华成立后能很快扭亏为盈,除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原因,还与瑞中之间停止恶性竞争不无关系。竞争,对任何企业来说,在品质、品种、服务之外,最后将不得不面对价格竞争,它促使企业努力降本增效,否则将被淘汰出局。企业之间激烈的价格战同时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但过度竞争甚至*性竞争将造成生产萎缩、失业率上升、经济停滞,于生产者、消费者都不利。因此恶性跌价竞争到一定阶段,必定有企业出面倡议停止于己于人都不利的竞争,寻求竞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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