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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维新派的 民权 说——兼析西方“人权”理论在近代中国的命运

时间:2007-3-9 17:37:46  来源:不详
他认为,在中国当时条件下,“民质不良”,“自由之说入,不以之增幸福,而以之破秩序;平等之说入,不以之荷义务,而以之蔑制裁;……权利之说入,不以之图公益,而以之文私见”[2](《饮冰室专集》之四)。后来随着民主革命的深入,他竟然借瑞士伯伦知里之口攻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欲易专制的君主主权而代之以专制的国民主权”[2](《饮冰室文集》之三)。1905年,在同《民报》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论战中,他干脆连“君主立宪”这一套也不要了,满口只讲君主专制。

严复虽未直接参加戊戌变法,但他实际上也是这一维新运动中的重要“民权”理论家之一。达尔文的进化论、孟德斯鸠的法哲学思想等,在中国都是他首次系统介绍的。他借卢梭的人权论反对君权,但是,同梁启超一样,他并未由此得出进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建立民主共和国的结论。他所希望的是“君主立宪”。1909年,清政府在革命大风雨到来的前夕,赐他“进士出身”,他欣然接受,反映了他的“民权”说只不过是一种半截子“民权”而已。

“民权”问题,是中国近代法哲学思想中的重要问题。从法的角度讨论“民权”,是严复“民权”说的又一特点。在《法意》的按语中,他不同意孟德斯鸠的自然法观点,认为“国有*谓之法”,“物有是非谓之理”,后者不是法,前者不是理。法既是国家的*,有强制性、后天性,而“天赋人权”的说法,严复也不赞同。但另一方面,他又从法学角度,认为无思想、言论犯罪。法律所惩罚的是行为,这是法律家“至精扼要”的观点,思想、言论都不应是刑律惩治的领域。如果惩治思想、言论,就陷于专制了。实际上,他又从法学角度,提出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这些西方“人权”理论中的部分内容的先天不可侵犯性。那么,“民权”是不是具有“先天性”呢?严复对此似乎有困惑。但这已经是“民权”理论问题本身的困惑。“民权”理论,包括民权的根源、民权的特征、民权的意义、民权的内容、民权建设方案等。其中,涉及“民”的问题、民与人、国家、阶级、民族、社会组织、家庭等诸多问题;涉及“权”的问题、权利与权力、利益、义务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不进行专门讨论,“民权”理论也建立不起来。民权与君权的关系,只是“民权”理论中并不很重要的内容。严复利用自己较丰富的“西学知识”,来讨论“民权”中的某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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