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康有为的制度局主张,无疑是不恰当的。
(二)在经济上,论者否定光绪帝上谕维新性质的根据,主要是两条,一是各级商务局的人选排斥了“普通商人”,二是“拒绝”了康有为裁撤厘金的建议。我们认为,对这样的根据有必要作些具体的分析。
诚然,洋务派主张由“员绅”来主持农工商务,发展本派系的经济实力,光绪帝的上谕也多处表述了由“员绅”来“试办商务”的意见。但是,这并非光绪帝上谕有关发展民族经济的全部思想。第一,上谕说,这些“员绅”必须是“通达商务、明白公正”的人,不是凡“员绅”即可。第二,所有这些督抚和“员绅”的职责,在于“认真劝导绅民,兼采中西各法,讲求利弊”(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上谕,《戊戌变资料》二,第40页。),“总期连络商情,上下一气”(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日上谕,《戊戌变资料》二,第20页。),“官民一气”,发展农工商业,而不是其他。(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五日上谕,《戊戌变资料》二,第57页。)第三,鼓励商办实业,保护商民利益。当时,宋伯鲁认为“各省举办铁路矿务,官不如商”(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十一日上谕,《戊戌变资料》二,第47页。),杨深秀请求“招商承办”津镇铁路(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上谕,《戊戌变资料》二,第53页。),王文韶也汇报说广东华侨商人张振勋决定在烟台创办“酿酒公司”(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上谕,《戊戌变法资料》二,第39页。),等等,对这些,光绪帝通通表示支持和鼓励,命令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情况见上页⑥⑦和本页①上谕。),并且还就中国商务之大宗——丝茶业的生产,提出,“分设公司,仿用西法,广置机器,推广种植、制造,以利行销”的建议。(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二十八上谕,《戊戌变法资料》二,第90页。)五月二十六日的上谕更是明确指出:“近来各省商务,未见畅兴,皆由官商不能联络”,要求“各直省将军督抚,严饬各该地方官,务须体察商情,尽心保护,……并严禁胥吏勒索等弊”(《戊戌变法资料》二第38页。)。第四,规定凡创造发明,除予奖励外,还就“所制之器,颁给执照,酌定年限,准其专利售卖”;“兴造枪炮各厂”者,并“著照军功之例,给予特赏,以昭激励”(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七日上谕,《戊戌变法资料》二,第31页。)。连枪炮都允许民间经营制造,“专利售卖”,还有什么比这更能说明光绪皇帝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决心?难道这也是光绪皇帝相同于洋务派的地方吗?以上各点,都说明百日维新中关于经济政策的上谕,绝不是“完全适合洋务派的需要的”。仅以某些经济机构的人选来判断光绪帝经济政策的性质,显然是不够全面和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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