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康有为没有背弃自己的纲领
近来,有同志在把百日维新中的光绪帝打入洋务派行列的同时,进一步把康有为一派人物,也贬斥为“新洋务派”,说:“百日维新中,载□很少接受改良派变法的实质性建议,而改良派在实行君主立宪、抵抗帝国主义侵略这两个主要方面,也根本没有实行自己的纲领”,“在关键问题上与洋务派一致”。
关于载□在百日维新中的表现,上面已经叙述。在此仅就有关康有为的“两个主要方面”,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第一,关于实行立宪政体的问题。
诚然,兴民权、设议院、立宪法、是维新派和洋务派的*□野所在,它关系重大,牵涉到后人对维新运动性质的评价。在这个原则问题上,康有为本来是态度十分明确的,早在戊子年(1888)就说要“祈取”“邻人”的专门之学——西方民选的议院制度(康有为:《与洪给事右臣论中西异学书》,《康论》上册,第48页。);以后又在《公车上书》中主张“凡内外兴革大政,筹饷事宜”,均由民选“议郎”会议于太和门,“三占从二,下部施行”(《康论》,上册,第135页。);《上清帝第四书》除直截了当主张“设议院以通下情”外,再次提到民选“议郎”的问题,且要求“立即施行,其省府州县咸令开设,并许受条陈以通下情”(《康论》,上册,第150页、158页。);《上清帝第五书》请皇上将国事“付国会议行”,“采择万国律例,定宪法公私之分”(《康论》,上册,第207页。)。可是,打从戊戌一月的《上清帝第六书》起,又来了一个制度局说,百日维新中更有“开懋勤殿”说。有的同志断言:“从第六书起,所有开国会、行宪法的话,在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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