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所说‘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四万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之权利义务无有贵贱之分,贫富之别,轻重厚薄,无不稍均’之外,还应包括哪些内容,孙中山的正面阐述却不多,尤其在民权中的私权即人民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权等方面谈论得很少”。(注:郭世佑:《孙中山的民权理念与辛亥革命》,载2001年第9期《学术月刊》;另见《第二届海峡两岸孙中山思想之研究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2000年版。)
有的学者以辛亥革命为界来考察,认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在辛亥革命前是“以建立民国为核心内容,注重于民主*的制度设计层面”;辛亥革命后,“他仍密切注视西方民主*的最新发展,不断吸取新的*学说与制度来补充和完善他对民国*制度的设计”,“把民主的基本价值观念与民主*文化的建设纳入他的视野之中”。(注:贺跃夫:《关于孙中山民主观的再思考》,见《中山大学学报论丛》,《孙中山研究论丛》(6),1988年版。)有的学者则把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分为比较抽象的理论和比较具体的政体方案两部分,认为平等观与自由观是民权理论的基石,“五权宪法”是完美的民主共和国政体方案,民权主义的国体就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注:郑宪:《浅谈孙中山的民权思想》,载《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还有学者把孙中山围绕着“民主*”的政体设计归结为“革命程序论”、“政党和政党*论”、“权能区分论”、“地方自治论”、“全民*论”、和“五权宪法论”等几部分。(注:张磊:《孙中山思想研究述评——大陆学者四十年来实绩综览》,载《广东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二、实现民权主义的途径与方法诸问题
(一)革命程序
对于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程序设计,大陆学者在1950-60年代持基本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建立在“对人民群众管理国家能力不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注:苑书义:《同盟会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载《历史教学》1955年第8期。);含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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