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五权宪法的基本内容,大致有6种归纳:(1)指五权分立;(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2)包括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间接民权与直接民权相结合、五权分立、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4个方面;(注:黄汉升、曹孔六:《简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杭州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3)包括五权分立、权能分治、革命民权3项;(注:王宏治:《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探究》,载《河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3期。)(4)由三部分组成:五权分立;权能分治;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注:周新华:《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徐州师范学院学报》1991年第3期。)(5)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关于理想共和国的整体方案,二是蕴含在这一方案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有权、政府有能、五权分立、权能分治。(注:李国忠、王永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内涵辩析》,载《南开学报》1993年第2期。)(6)四大构成要素:法理——三民主义;形式——五权分立制;基础——权能分开说;实现手段——革命程序论。(注:王祖志:《试论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体系的构成要素》,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曾有不少学者认为,五权宪法是以欧美宪法为范本,“基本上是资产阶级分权制的一种表现形态”,(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二者的理论体系和制约平衡原则都是一脉相承的”。(注:王辉:《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理论探略》,载《安徽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近年虽仍有人持这种看法(注:如张明军:《对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再认识》,载《许昌师专学报》1997年第2期;秦德君:《中国宪政构造:对西方*文化改造性移植——孙中山*设计研究》,载《探索与争鸣》2001年第3期。),但已不断受到质疑。谢刚在1980年代就提出,五权学说是“为了反对西方议会‘专制’或‘独裁’”。“监察权和考试权的分立,是为了削弱议会对行政权的牵制作用,结果是加强行政权力。五权与三权的关系,要作‘逆定理’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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