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院学报》1981年第2期。)耿云志指出,孙中山宪法思想的“长处在于其理想主义,其短处亦在于其理想主义”。从理想的角度看,“应当承认它对西方民主思想有所突破,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和历史价值”,然而“脱离中国实际”,“忽略了限制政府权和权力制衡的深刻意义”。(注: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王永祥等认为,五权宪法论既不同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代议制理论,又不同于苏维埃体制,它“力图立足于中国现实,把西方的*法律思想和东方的某些优良传统融合起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宪法学说和新式的政体。”但是“孙中山的阶级局限性限制了他的视野,影响了其理论思维的进取性和对阶级关系的合理调节”,“使他不能根本解决人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注:王永祥、李国忠:《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评价新论》,载《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另可参见王永祥、石毕凡:《孙中山“五权宪法论”特质之我见》,载《学术研究》2001年第2期。)
对五权宪法思想进行恰如其分的评析,当属孙中山思想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之一。较之“三权分立”学说,五权宪法思想究竟有何原创性的意义?其实际操作效果何如?似可进一步讨论。窃以为,孙中山作为熟悉西方资本主义文明、时刻关注世界潮流的革命家,并不迷信西方的民权主义制度,能看到西方制度的某些弊端,试图在自己的实践中予以克服,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至于其方案的合理性究竟如何,克服西方弊端的成效如何,是另一回事。提出五权宪法思想的方法论意义似乎还多于其实际操作意义。
(三)政党*
徐思彦对孙中山的政党思想作了比较系统的纵向考察,指出,孙中山曾在民国初年“大力提倡政党*”,当时却不具备实行西式政党*的条件(注:徐思彦:《试论孙中山的政党观》,《第二届“海峡两岸孙中山思想之研究与实践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2000年版。)。也有人认为孙中山“对于民初政党*总体上始终赞成”,但“行动上往往不很热心”。(注:参见徐辉琪:《略论孙中山与民初政党*》,载《近代史研究》1993年第6期;林家有:《孙中山与中国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