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这里完全适用逻辑学上的排中律,对分权主义的否定,既是对集权主义的肯定”。(注:谢刚:《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理沦来源》,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84年第6期。)此后,也有学者认为,五权分立“明显地是朝着强化政府权能的方向走”,“实质上只是在总统统御下的五权分工合作,不可能有事实上的互相制衡。”(注:耿云志:《孙中山宪法思想刍议》,载《历史研究》1993年第4期。此种观点还可参见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之特质新论》,载《广东社会科学》1989年第2期;王永祥、李国忠:《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评价新论》,载《南开学报》1994年第4期;王祖志:《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研究新见》,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王英津:《孙中山五权分立思想新探》,载《文史哲》2001年第4期等文。)有人主张将“五权分立”放在“权能区分”的总体结构中加以考察,认为在护国运动之前的“五权分立”只是“修补‘三权分立’”,此后提出“权能区分”,“已不是实行制约平衡原则的分权,而是在统一的中央政府之下的五个部门”。(注:参见李育民:《论孙中山的“权能区分”》,载《学术月刊》1987年第11期;谢俊美:《*制度与近代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6页。)
在1950-60年代,多数学者对五权宪法持否定态度,认为“实质上就为独裁专制开辟了道路”,(注:苑书义:《同盟会时期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载《历史教学》1955年第8期。)“反映了孙中山‘英雄创造历史’的错误观点和‘先验的主观唯心主义思想’”。(注:李光灿:《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不过,当时也有个别论者认为,五权宪法在近代民主革命运动中“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在人民主权思想、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相结合的思想、朴素的民主集中制思想等方面,留下“许多有益的东西”。(注:陈盛清:《论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载《学术月刊》1957年第9期。)
进入1980年代以后,有关争论日趋激烈。李时岳等认为,五权分立“未必能解决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政体的‘流弊’,但表明孙中山‘平等、自由,原是国民的权利’的民主原则”。(注:李时岳、赵矢元著:《孙中山与中国民主革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3页。)唐凯麟则认为,五权宪法的考试、监察权,虽“不能说没有任何积极因素,但终究不过是对中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和御史制的流风余韵的改装”。(注:唐凯麟:《也论孙中山的民权主义》,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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