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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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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9 17:47:0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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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创办时还带有“以工代赈”的性质或意向。如光绪十八年,徐润奉命至直隶承德府平泉州等地接办承平银矿、建平金矿,因见该地同光以来连年水灾荒歉,又有盗匪滋扰,民不聊生,便一面设厂施粥,“只给老幼两等”,一面对其中“力能自活”的壮者“以工代赈”,总计金矿“总分各局约有四千余人,借此养生”。(注:《徐愚斋自叙年谱》,台北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60、70、76页。)左宗棠、胡恩燮开办徐州利国驿煤矿,其宗旨除了“开利源”、“塞漏卮”之外,还有“养民”、“弭盗”,(注:《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见1883年1月14日《申报》。)因为徐州一带地瘠民贫,每遇灾荒,往往是“壮者流为盗匪,老弱填于沟壑”,若“地方之实业不兴,编氓之流亡谁拯?”(注:胡碧@④《灌叟撮记》,第6页。转引自余明侠:《徐州煤矿史》,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70页)。不过,对上述这些情况,尚需具体分析,有的仅属少数,有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妨当作特例看待。如漠河金矿之所以招募流民,一方面在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即该厂“地属遐荒,民无土著”,一方面则出于对沙俄侵略者染指金矿的抵制,因为在此之前沙俄总是招募这些流民盗挖此处的金矿,实际上,在筹办者看来,雇佣“工作之役”的理想标准,还是“应招土著之民”(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六十一,页四十五至五十四)。这也是当时绝大多数工矿企业普遍采用的招工原则或惯例。前述徐州煤矿,既以拯救编氓之流亡为己任,自然不会雇佣外来民众,其章程即明确规定:“夫工即雇佣附近土著,不须裁撤”,这样,还可便于对工人进行管理,以免“易聚难散”之弊,同时,亦可藉此协调与当地人士的关系,即“使之联络贯注,得知地方兴利之益”(注:《灌叟撮记》,第5-11 页)。山东峄县煤矿,除了机器抽水之外,“其他工作,皆用土人”,而且“核之土窑所用人夫,不啻倍蓰”,结果以“非出自峄境之钱而散之峄地,无业穷民藉以得食”(注:朱采:《清芬阁集》,卷八,页十一至十五。),“赖以生活者数千家”(注:《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四十五,页十至十一)。光绪九年,盛宣怀在给山东登州铅矿拟定的章程中,则规定该矿“敲碎之工,搬运之力”,不仅“自应尽本地雇募”,还要“需人互保,选举老成为之夫头,各给腰牌,并注册稽查”,以防止“匪徒混入”(注:《申报》,光绪九年六月初十日)。其后,该省临朐、莱阳等 5县拟集资开采金矿,并在《申报》上刊布公文,声明“所需夫役雇佣本地工人,不招外来客户”(注:《申报》,光绪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湖北长乐鹤峰铜矿,创办之初,当地绅士即“议以本地之商民办本地之矿务,庶几工匠虽多,性情相习,较之客民易于约束”(注:《申报》,光绪三年八月十一日)。同时,亦可“绝私炼之弊”(注: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二:《湖北开采煤铁总局、荆门矿务总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0、141页)。张之洞筹办的湖北织布局,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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