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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朝治河、理漕与海运之争

时间:2007-3-10 10:35:10  来源:不详

 

(二)整理漕务 

 

    在认真治理黄河的同时,嘉庆帝还对漕务之弊进行了认真的整理,主要是围绕漕粮浮收问题展开的。

    为保证漕粮的征集和运输入库顺利进行,清政府专门设立一套管理机构和官员,如漕运总督、督粮道、押运千总等。更有一套完备的制度。但自其开始,漕务管理中即出现许多弊端,从漕粮的征收起运到交仓,几乎无处无弊,不仅运费成为税户和旗丁的一种沉重负担,而且运到京通的漕粮缺额累累,潮湿霉变,而当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直到雍正年间的整顿才取得一定的成效。采取的措施有:严禁州县征漕贪污舞弊,不准以盈余名目加收斛面,犯者从重治罪;经手胥吏有侵盗漕粮者以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照溺制律惩处;革除“儒户”“官户”名目,有抗欠和交纳劣米者严加惩处,同时严禁对农民的勒索。

    乾隆中期以后,漕政又趋腐败,勒索陋规的问题严重,漕务之弊:一是对农民的敲榨,如收粮时用大斛克扣外,又有如“淋尖”、“踢斛”、“捉猪”、“样盘米”、“贴米”、“水脚费”、“花户费”、“验米费”、“灰印费”、“筛费”、“廒差费”等诸多名目的勒索,“总须二石五六斗当一石”[59]。二是漕务官员肆意贪污,勒索漕规,“每办一漕,额多之州县官立可富有数十万之巨资。”[60]因此人民所受额外剥削极为繁重,“朝廷岁漕江南四百万石,而江南则岁出一千四百万石,四百万石未必尽归朝廷,而一千万石常供官、旗及诸色之蠹恶”[61]。因而成为江南社会矛盾的焦点。为此,乾隆十七年清廷裁革各处陋规57款,立碑沿途,严禁各处官吏对粮户的勒索,但效果不够明显。而且最严重的是漕粮浮收问题。道光元年曹振镛就说,乾隆三十年以前“尚无所谓浮收之事,”此后“不过就斛面浮收而已,”“未几有折扣之法,始于每石不过折耗数升,继乃至五折六折不等。户应完粮百石,彼既如数运仓,并外赉一二十石不等,以备折收书吏。”“日久弊生,州县则任意征求,旗丁则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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